企業破產法十年終破“繭”(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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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2日 06:14 北京青年報 | |||||||||||
事實上,這部對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極其重要的法律草案,在過去10年中經過了無數次的修改,直到今天才得以破“繭”而出。那么,這部法律草案有哪些看點?它出臺后將會帶來何種變化? 十年砥礪為一法 破產制度如此重要,以至于有人稱:“一個國家的破產法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其市場經濟成熟程度的重要標志。” 早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就國有企業的破產出臺了企業破產法(試行)。1991年全國人大修訂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對法人企業的破產作了程序性規定。 在長達18年的時間中,我國企業破產行為就基本上依據這兩部法律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我國企業破產出現了與法律和法規不相適應的情況。 據統計,從1994年至2003年全國法院共受理企業破產案件61464件。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介紹,由于現在試行的企業破產法在實施后其缺陷日漸顯現,這部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從1994年起草。在八屆全國人大期間,因對這部法律出臺時機存在不同意見,以及社會保障制度不配套等原因,當時未安排審議。九屆全國人大期間,起草工作仍繼續進行。十屆人大常委會正式將企業破產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規劃,財經委員會于2003年8月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啟動了起草工作。可以說,這部法律草案的出臺前后經歷了10年多的時間。 草案為國企破產留有余地 這部草案拓寬了現試行的企業破產法的覆蓋面,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企業類型,包括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及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 國有企業作為企業法人仍屬于這部法律的調整對象。草案規定,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賈志杰說,由于歷史原因,國有企業實施關閉破產難度較大,主要難在職工安置上。為此,國家對部分國有企業破產制定了一些相關政策,目前這些特殊政策還需要持續一段時間,破產立法應當給這類國企政策性破產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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