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的推出將使基金遠離“黑幕” 迎來陽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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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0月30日 01:31 北京娛樂信報 | |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是繼《證券法》之后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基金以其專業理財優勢、理性投資行為和規模經濟效應,對我國資本市場的全面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力求盡快建立起以《基金法》為核心、以各類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配套的完善
●研究和構建一套公開透明、運作高效、保障有力的基金監管體系,強化監管措施,提高監管水平 ●要不斷創新,以創新促發展,通過提供豐富的投資基金產品滿足廣大投資人的不同需要 ——摘自《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就<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答記者問》 確保基金財產安全 證券投資基金法確保了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嚴格區分基金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從財產安全的角度保證了投資者的權益。 為體現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法律作了以下規定: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消;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法律還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虛假披露將受嚴懲 信息完全公開披露,這是證券投資基金最大的一個特點。如果虛假披露基金信息、違規承諾收益,這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新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也要開“股東大會” 為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形式,參與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決策。這也賦予了基金投資者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投資人通過購買基金份額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法律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等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違規運作戴上“緊箍” 如果沒有限制,那么擁有巨額資金力量的基金將會成為“洪水猛獸”,隨意投資、隨意擔保,不僅容易滋生腐敗,還容易導致資金風險。為此,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財產的運作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法律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承銷證券;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托管銀行帶來雙保險 為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和維護投資人的利益,基金托管銀行將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可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的違規運作。 法律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我國現在獲得基金托管資格的銀行共有8家,分別是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國內所有已經設立的基金的資金均由這8家銀行托管。 賠償民事優先 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這在新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法律規定,違反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基金立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要充分保護基金投資人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實現這一宗旨,法律針對目前基金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從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禁止違規關聯交易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法律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嚴打“地下基金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構成及其資信情況,關系到社會公眾對基金公司的信任度和基金公司的經營質量,對基金的規范化、專業化運作有重要影響。因此法律對設立基金公司的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制。 法律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對于基金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不過,基金專家同時認為,上述規定在對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采取嚴格條件控制,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金融風險的同時,也為基金公司采取多種組織形式留下了必要的空間。法律只是規定了“主要股東”的條件,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基金公司的其他股東留出了余地。 此外,法律嚴禁設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