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征地異化為掠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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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4日 02:5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上海證券報 時寒冰 目前,因征地引發的農村群體性事件已占全國農村群體性事件的65%以上。針對這一問題,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強調,農民征地問題的解決最終要靠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本身的改革。至于征地制度如何改革,目前還在研究的過程中。
近年來,征地引發的矛盾居高不下,在有些地方,征地甚至變為赤裸裸地掠奪。2005年6月,在河北省定州市,因強行征地發生了震驚全國的“6·11”大案,300余歹徒持械圍攻村民,造成6名村民死亡、數十人受傷。在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中,定州市原市委書記和風身在其中。可見,強行征地已經達到了何等嚴重的地步。 征地變為掠奪,除諸如法制觀念淡漠之類的陳年舊疾,還源于兩大弊端:其一,公共利益一籮筐,具體規定語焉不詳;其二,土地產權不明。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土地征用是否為公共利益,應視為評判一項具體土地征用行為是否合法的前提。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憲法》作出的僅僅是原則性規定,具體實施需要由專門的法律作出界定。然而,迄今為止,我國尚未有一部法律,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的細分。 甚至,連被人們寄予希望的《物權法》,其草案也僅僅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這等于繼續為“公共利益”預留下巨大的擴張空間,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去盡情發揮。而地方政府從來就不缺少“發揮”的悟性和膽量。 這正是問題的可怕之處。在幾乎所有的征地行為中,各地打出來的都是公共利益的旗號,至于旗號下面是公共利益還是私利就是另外一說了。公共利益的定義模糊不清,各地政府只能根據自己的理解去判斷,導致公共利益成了一個大籮筐,什么都往里面裝。借著公共利益這個幌子,權力尋租盛行,農民的權益遭到侵害。 事實上,近年來,相當一部分征地并非為了公共利益,而是為了滿足特殊利益共同體的私利,一些地方政府將低價征來的土地轉賣給開發商,從中牟取暴利,公眾并未從中受益。所謂公共利益,不過是權貴資本掠奪鏈條中的丑陋一環。 應該認識到,倘若征地并非為了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就不能強制征地,而應該作為市場主體的一方,與被征地農民展開平等談判,商定市場價格后,實行征地。也就是說,非公共利益的征地行為,其運作應走市場化的道路,而不能動用公權力,進行強制性征地或者掠奪性征地。 土地產權不明,則是征地異化為掠奪的另一重要因素。道理很簡單,既然土地本不屬于農民,既使強征他們又如何維權?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最講準確、嚴謹。但此處一個“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把水徹底攪渾。“農民集體”指的是誰?到底是農民還是集體?如果說屬于農民,農民一不能進行土地交易,二不能將土地抵押融資,產權殘缺不全。如果說屬于集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僅僅是一個自治組織,無法賦予其所有權身份。那么,“集體”到底是誰? 如此,法律的模糊規定造就出了一個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問題。其結果,在所有權問題上,農民被架空,他們無法在非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中與政府平等對話。因為,農民并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而像是生活在土地上的候鳥。 為公共利益劃定明確的界限,明確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不僅有利于規范政府征地行為、保護農民的權益、減少征地矛盾,也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積極性,加快新農村建設的步伐。這也是近年來,許多專家、學者的一再呼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