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發芾:調節貧富差距僅靠個稅改革是不夠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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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4日 14:37 中國青年報 | |||||||||
梁發芾 中國社會調查所公布了對個稅起征點調整的調查結果,32%的公眾認為“此次個稅的修改解決了調解貧富差距、起到‘樂富濟貧’的作用”,但也有46%的公眾認為沒有起到作用。專家分析,此次個人所得稅的調整在解決稅收公平和調整貧富收入上的作用,沒有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可,政府在這方面還需繼續努力。(11月1日《北京晨報》)
從中國稅制的宏觀角度來看,所得稅在我國稅制中是小稅種,2004年個人所得稅僅占稅收總額的6.7%。個稅在中國稅制中的地位,決定了它無力承擔調節收入分配的重大功能。 對社會收入進行調節,是政府職責之一。調節手段,可以通過健全法制建設,保證一次分配的公平性,但非常重要的是,政府還應通過二次分配,來實現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二次分配的主要手段,一是稅收,二是轉移支付。 從宏觀稅制來觀察,我國的稅制結構,以效率為主,很少體現公平的要求,在二次分配上沒有發揮什么作用。我國實行以商品稅為主的稅制,商品稅占稅收收入的60%左右。商品稅是一種間接稅,具有隱蔽性、易轉嫁性和累退性,作為比例稅,不但不具有調節收入的功能,反而能夠放大收入的不平等,具有反向調節的作用,是一種很不公平的稅種。比如,商品稅通過轉嫁最后由消費者承擔,不管收入高低、財富多少,都承擔統一的比例稅。這樣形式上的平等后面,掩蓋著實質上的不平等。 高收入者基本生活用品占收入的比重低,低收入者基本生活品的消費占收入的比重高,結果是高收入者所付稅收占其收入的比重,低于低收入者。比如食鹽,人人都要消費,都通過購買納稅,那么,一個低收入者為食鹽而交納的稅金,與一個富人為食鹽而交納的稅金,稅率一樣,但占其收入的比重卻截然不同。這就是商品稅的累退性。商品稅的累退性表明,它不但不具有正向調節功能,反而加劇了貧富的差別。 而具有調節收入差距功能的稅種,要么是小稅種,調節力度不夠;要么沒有征收;要么雖然征收但也不盡合理。比如,具有調節功能的遺產稅、贈與稅、物業稅沒有征收。奢侈消費稅雖有呼聲,也沒有開征,私人豪華游艇、豪宅都沒有征特種消費稅,卻對洗發護膚品、香皂等征收特種消費稅,這也是反向調節,加劇貧富差距。 在所有的稅種中,真正具有調節功能的,也就是個人所得稅。即便就是個人所得稅,目前在設計上,還沒有完全體現出調節的目的和功能。所以,要真正實現通過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目的,必須對中國的整體稅制進行全盤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