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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義興:銀行電子支付需要有客戶保護傾斜程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1日 10:58 紅網

  中國人民銀行30日向社會公布《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下簡便“指引”),對銀行從事電子支付活動提出了指導性要求,對銀行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做出了合理限制。并規定:由于銀行保管、使用不當,因銀行自身系統、內控制度或為其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按約定予以賠償(《東方早報》10月31日)。

  其實正如人們所知的是,由于多年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非均衡地位,二者關系在市場,或者說在銀行所提供的服務關系中,客戶一直處于弱者的地位。銀行不僅不能為客戶提供優質合格的日常服務,且就是在由于銀行過錯造成客戶損失的情況下,要想得到賠償也可能會有不少磨難。因而在此前提下,央行在上述“電子支付指引”中對銀行責職的規定,無疑可說是一個銀行客戶的福音。然而,也是需要注意是,雖然“指引”有明文規定銀行過錯的幾種情況,可卻同時規定了“按約定予以賠償”的條款。這就使人有了一些迷惑,因為在人所公認的不平等關系情況下,如將“約定”作為賠償原則,那銀行就很可能會出于利益上的考慮,在與客戶約定賠償條件時,本能地會用自身的強勢地位,迫使或變相迫使客戶接受一些“不平等”的賠償前提條款,從而在實際賠償時,使銀行責任得到減輕、甚至免除。應該說,如果這種情況真的發生,那不僅會使相關客戶不能得到合理的賠償,且還可能使相關賠償原則在實際操作中落空。

  還有從行政制度本身設計公正的觀點看,衡量一種制度是否具備公正含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備了公正的含量,就不僅要看其條文是否公平,同時還要看這種制度是否在嚴密性方面是否也有了可行性的安排。也就是說,只有當制度不但有條文公正,同時也具備具體公正要素時,制度設計才可稱得上是合理的、完美的。然與此對照,央行的上述“指引”,似乎在具體公正的安排上尚還有一定的缺陷。

  所以對

人民銀行來說,在設計有關行政規范時,要在考慮制度具體條款行文的同時,還要考慮到制度具體施行時可能出現的情況,并一并予以安排。如此才能使制度公正成為具體公正,也才能使行政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公正。

  (稿源:紅網)

  (作者:周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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