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丫山
湖南省制定的《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將于近日實施。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參與或充當保護傘為親友經營小煤礦提供便利條件、謀取私利等問題,經調查屬實的,將給予舉報人5萬元至10萬元的獎勵。
毫無疑問,湖南的做法有著積極意義。然而人們也不可盲目樂觀,10萬元重金之下未必就有勇夫。用理性的眼光來看,這一規定要產生實際效果,恐怕會遇到許多問題與阻力。
一個事實是,目前我國許多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責任意識并不強。一些職工知道所在單位領導是一個“紅頂商人”,并且自己有實實在在的證據,但他們更多時候選擇了沉默。道理很簡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便是有巨額的獎金誘惑著,對于多數人而言,也會覺得通過舉報他人的方式獲取錢財,沒有切實的安全感。事實上,煤礦工人可能關心的并不是煤礦老板戴不戴“紅頂”,而在乎所在煤礦能不能多拿錢,發不發得起工資,煤礦是不是把他們當作人對待。
嚴格地說,職工與單位實際上是一種勞資合作關系,而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事實上,在人情關系、勞資關系、利益關系等等的綜合作用與沖突下,沒有必然監督責任的職工是很難作出舉報選擇的。
從另一角度看,能投資入股、參與煤礦或充當煤礦保護傘的人,多是政府中一些有著身份背景的人物,這些人的消息多是非常靈通的。不僅如此,許多煤礦的礦主本身跟當地政府部門甚至是安監局的工作人員就有一定的聯系。如此一來,舉報能起到多大作用?有關舉報者的情況,接受舉報的部門能不能做到嚴格保密,都是一個問題。
總之,讓某一單位或個人舉報“紅頂商人”的舉措,只能作為政府實施打擊“紅頂商人”的輔助性手段,它只是一道額外的防火墻,而常態的監督與管理仍應是政府的重任。因此,舉報獎勵辦法出臺的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規定讓最了解事情真相且最具有責任感的人充分享有發言權的同時,有了一筆豐厚的物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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