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浙江省僅紹興市就有2000多名外來民工“退保”;而紹興縣截至8月底已有2999名外來民工辦理退保手續,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保金額達232.4萬元,平均每月退保400人左右。(10月20日人民網)
一旦退保,雖可以拿到了現錢,可幾年甚至十幾年的繳費年限將作廢,個人賬戶也就不存在了,以后即使重新繳納養老保險費,但也只是重新計算年限,對農民工來說,退保
是得不償失的。而且退保以后,還面臨著他們的老年靠誰來養活的問題。民工再沒有文化些,也應知道這些。但是他們為什么選擇退保呢?
這除了民工參保意識缺乏外,與當前的養老保險費制度不無關系。農民工流動性較大,好多數民工在城市所做的工作都是臨時性的。可是養老保險制度卻規定,參保農民工只要在一個地方累計繳費滿15年,才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許多農民工從事的多數是體力活,根本不可能固定在某一個地方打15年工,特別是過了40歲以后,當勞動能力下降時,農民工被企業繼續接納的可能性就更小了。對民工來說,與其在外體力勞動達不到15年,將來領不到養老保險金,不如現在就把錢退回來。難道這么做,對民工來說,不是上策嗎?
其次,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有欠缺,有的超過了民工的承受能力。在許多地方個人每個月上繳的養老金占工資的8%。一年下來,就是差不多辦實事一個月工資。這么多錢,對民工來說,可不是一筆小數目。更讓一不分民工吃不消的是,還實現基數繳費。例如浙江規定,職工繳費工資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也就是這時候一部分收入低的弱勢群體繳費不是本人工資的8%,而是按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8%上繳。廣州2003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353元,基數是月平均工資的55%即1294元,農民工每月按8%即103元繳費。可是事實上,在廣州的農民工月平均工資不足1000元,100多元社保費對其來說不是小開支。有的民工工資不過五六百元。每月100多月又怎么讓他們交得起呢?
第三,養老保險的異地轉移交接難也是讓農民工退保的主要原因。按目前國家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經過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動工作的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可以順利轉移接續。可是民工一般都是自主擇業,不可能通過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動才流動的。目前,全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總量規模巨大。據統計,我國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約為1.2億人,進城農民工約為1億人,跨省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約為6000萬。這說明民工跨省流動越來越頻繁,可是一但到了外省, 養老保險的異地轉移交接卻有著重重的障礙。許多地方養老保險覆蓋不到農村,農民工回家后根本無法續保。這些不能不讓民工對養老保險望而卻步。
其實民工不是不愿意養老保險,而是不敢入保險,得不到參加養老保險的好處,說到底,這還是和有些地方政府部門不重視民工養老保險有關。如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2002年5月30日給上海社保部門的一份《關于對戶籍不在參保地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有關問題的復函》明確寫明: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不論戶籍在何處,其最后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并計算,作為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可是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非深圳戶籍員工未在深圳繳費的工作時間不視為繳費年限。有的地方還規定退休前5年必須到該地參保。好多用人單位主觀上也不愿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買單”。一些地方政府對推進農民工參保也有顧慮,擔心社保制度的高額繳費會影響本地的投資環境,把好不容易引來的資方嚇跑。對民工參保熱情不高。因此,《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雖然明確要求“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并指導實施”。但7年過去了,勞動部并沒有制定出任何實施細則。地方政府對外省流入的人員也設置了不少障礙,使他們退休拿不到養老保險金。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十一五規劃的建議》指出,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和方式。增加財政的社會保障投入,多渠道籌措社會保障基金,逐步做實個人賬戶。逐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層次,增強統籌調劑的能力。這些都為我們今后養老保險指明了方向,當前中央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盡快落實十一五規劃的建議精神,制定出切合一億多民工實際的參保的措施,使民工真正從參保中得到實惠,不再退保。
(稿源:紅網)
(作者: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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