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建群:政策滯后導致國家助殘費用大量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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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3日 09:48 人民政協報 | |||||||||||
江蘇省泰州市政協委員 羅建群 1994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鼓勵安置殘疾人就業。該政策當時對促進社會助殘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這一政策已遠遠滯后于形勢的發展,某種程度上制約了社會助殘事業的進一步發展。現行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上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享受稅收優惠已基本無政策依據。《通知》明確,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安置“四殘”人員(“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在生產人員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稅,50%以上的“先征收后退還”增值稅。也就是說,政策規定只有公有制企業才可享受該優惠政策,實際上,經歷了產權制度改革后,公有制的民政福利企業幾乎全部改制為民營企業或股份制企業,已不屬于享受政策優惠的對象。為盡量減少社會矛盾,目前基層在實際操作中也將非公有制企業比照公有制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如嚴格按政策執行,則幾乎沒有企業可享受該優惠政策。 2、國家的稅收優惠大量流失到個人腰包。以江蘇省泰州市為例,全市2004年共安置四殘人員1.2萬人,全市“先征收后退還”增值稅2.08億元,所得稅1.48億元,合計3.56億元,人均稅收優惠2.97萬元。但企業真正用到殘疾人身上的費用,人均不足6000元,大約1億多元的稅收優惠就流入私營企業業主個人的腰包。而在企業改制之前,這部分費用是用于公有制企業擴大再生產的。 3、殘疾人合法權益受損。由于稅收優惠通過返還給企業,實際現在是返還給企業業主(因企業已改制)來實現,一些企業業主為了減少生產成本,不執行“四殘”人員勞動保障的規定,侵占殘疾人應得利益,使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4、成為騙取國家稅收優惠的一種途徑。利用民政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騙取國家稅收優惠的案件主要有兩種:一是民政福利企業采取虛列“四殘”人員名單、虛增四殘人員的比例、“四殘”人員掛名不上崗只發生活費、企業之間相互借用“四殘”人員應付民政、稅收等部門的檢查等手段,騙取國家稅收優惠。二是民政福利企業利用本身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為其他非民政福利企業代開、虛開增值稅發票或通過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手段轉移利潤、稅負,通過為非民政福利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方法牟利。 為此,建議國家從以下幾個方面盡快修訂完善現行的鼓勵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擴大享受對象。一是將范圍從公有制企業擴大到各類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二是將范圍從民政福利企業擴大到安置殘疾人達到一定數量的企業。取消按照安置比例享受的規定,實行按安置“四殘”人員的實際人數享受國家優惠政策,防止企業弄虛作假、虛增比例。 2、改變扶持形式。取消現行的先征后返增值稅和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實行收支兩條線,即稅務部門按照規定征稅,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安置“四殘”人員的數量進行定額補貼,可按照當地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加上一定比例(20%左右)的利潤空間確定財政補貼定額。這樣一來,既妥善解決了“四殘”人員的生活問題,又調動了企業安置“四殘”人員的積極性,同時還維護了國家利益。 3、建立聯動監管機制。由政府牽頭,建立民政、工商、財政、稅務、勞保等部門參與的聯合審查制度,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相互溝通,并建立部門共享的殘疾人就業信息網,加強監測,真正解決企業利用殘疾人在多個企業頂崗、冒領國家財政補貼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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