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由宋丹丹代言的優卡丹小兒氨酚烷胺顆粒,已經被充分證明了對兒童的肝腎有毒性,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為此,宋丹丹表示,由于個人無法確切了解及掌握藥檢質量,今后無論是否有藥檢部門的審批資格,“我都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1月27日《新京報》)
宋丹丹此番“失足”,無疑使“明星代言”問題再次成為熱點。說實話,相比少數只要“拿錢來”的明星,宋丹丹還算不錯。誰料好馬也有失足時,當初她“慎之又慎”,對廠家及藥檢部門的審批做了詳盡的審查,無奈“紙上得來終覺淺”,結果還是被廠商不明不白的“說明書”給蒙了。雖然優卡丹方面已采取了相應措施,但宋丹丹作為代言人仍難辭其咎,其形象受損也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不管是出于自己“吃一塹長一智”的考慮,還是舍得放棄既得利益,真心實意為公眾負責,宋丹丹今后“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無疑是個明智的選擇。不過筆者要說的是,這應該成為所有明星大腕的共識——不管它是否有藥檢部門的審批資格。
明星代言藥品廣告,可收到“雙贏”效果。然而藥品畢竟不是普通商品,它關乎人的生命健康。因為人們對藥品功效往往知之甚少,沒有較多的參照物,被明星代言的產品常常會吸引更多的人去購買使用。大家看的并不是藥品實際功效,而是沖著明星代言而來。如果明星不檢點,亂代言,患者被誤導的可能性就很大。
實際上,明星并不是藥理專家,也沒有親身作過檢驗,大多對藥品和廠商的情況根本不清楚,僅僅是一種單純的經濟關系,只要商家給錢就會代言。因為不了解,因為“個人無法確切了解及掌握藥檢質量”,“問題藥品”也就趁虛而入。這不僅傷害了消費者,也使各路明星們自身聲譽受損、背上罵名,甚至受到經濟處罰,結果得不償失。
雖說吹牛不上稅,但不負責任的代言總要付出代價。因此,明星們就該權衡利弊,自重自愛,盡量遠離代言藥品廣告。這樣做起碼有三大好處:一是明星不代言藥品后,廠家就只能以質量取勝,更加專注于提高藥品質量;二是明星不會陷入“托兒”的尷尬境地和承擔傳播虛假信息的法律風險,也不至于一失足成千古恨;三是可以最大地讓利于消費者,讓其可以買到不含代言費的廉價藥,也不會為明星誤導誤傷。這些,對明星而言,也是功德一件。
明星大腕們發財之路不止一條,何苦非得代言藥品廣告呢?(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