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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物權實際上涉及到三塊:一塊就是經營性的國有資產,主要涉及到國有企業。第二塊是非經營性的國有資產,包括政府部門、事業單位資產、文物等。2002年底的數據,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國有資產加起來是11.8萬億元,其中,經營性的大概7萬億-8萬億元,非經營性的是3萬億。這些數字不包括文物,比如像長城、故宮這些歷史文化的遺產,是老祖宗留下來的無價之寶,現在并沒有評估。第三塊,是資源性資產,包括土地、河流、礦山、灘涂、海洋、草原、森林等,這是非常大的一塊資產,現在并沒有對它作出一個評估。
國有準物權,指的是土地的開發權、礦產的開采權、海洋的捕魚權,還有我們一些特許權,而且這個特許權范圍在國有資產總量中占有的比例應該是非常大的。但因為沒有人對這些特許權的進行評估,比如說對從事醫藥行業的頒發醫藥的許可證,可能沒有人會注意這一塊大概什么樣子的狀況。
國有債權是指,其他國家欠我國的外債,國家對其擁有債權;國有無形產權也很多,包括國字號這些聲譽,比如說國旗、國徽,甚至中國的字號,還有我們國家所擁有的發明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
這樣的定義實質上是財產權的定義,所以也許“國有財產”更容易被大家理解。理解了這一點,就能明白通常所說的近12萬億國有資產實際只是國有資產中非常小的一部分,還有大量的國有資產未經評估,被大家忽視。而事實上,這些資產的流失可能在不為人注意地發生,現在沒有人知道究竟是怎樣的狀況。
未竟的國資立法
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出臺,填補了國資立法的空白,有利于確保對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全面規制。但是,李曙光對本刊記者表示,“法律具體落實到什么程度還有待觀察。”他認為,此法需要進一步完善。在具體的細節和可操作性方面還有待討論。
從立法范圍來看,國有資產范圍很廣,但該法立法范圍比較窄,只關注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并沒有涉及。談及此,李曙光不無憂慮地告訴記者,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對財政的追求,對一些礦藏、海域等資源性國有資產隨意變賣,而且一直缺乏監管。這對于本身資源就緊缺的中國來說,無疑會加重發展過程中因資源匱乏所帶來的壓力。
記者:作為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具體參與者,您如何看待這部法律的實施問題?
李曙光:國資法明年5月開始實施,我覺得這部法最大的問題可能是實施的問題。這是我們法律的共性,我覺得這部法律可能也會遇到這個問題。這更加說明,一定要有一個國資法實施的推動部門。國資委當然是一個,但還應該有一個政府機構。國資委畢竟是一個特設機構,而且出資人不是國資委一個,還有很多的出資人,這些其他的出資人也不會聽國資委的,因此應該有一個負責這部法律實施的政府部門,由這個部門來推動一下。
另外,金融國有資產要有動作,要有措施。首先要找到它的出資人,而且這個出資人是清晰的、統一的、緊密的、單頭的出資人,而不是那種凌亂的、分散的、多頭的。我覺得這是我們的當務之急。
然后就是司法體系。原來法院對很多涉及到國有企業改制、轉讓的案件都不受理,采取鴕鳥政策。現在國資法通過,司法不能再做鴕鳥了,對于這類案件,司法要受理了,這就可能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改制、轉讓會涉及到很多企業職工的權益,實施起來的政治性非常強,對法官的法律水平要求非常高,如何把握國有企業改革和職工權益之間的平衡,會是一個難題。法院首先要了解和理解國資法的規定,現在國資委的一些人對這些都不清楚,法院的人就更不知道了。
現在大家比較關注的還有國有股權的行使的問題,這部法律也沒有涉及。像大小非減持這些問題,都是屬于國有股權的行使問題。還有混合所有制的問題。國有企業現在都是混合所有制,它有國有企業,有國有獨資公司,有控股公司,有參股公司,而且它里面有很多的層級,產權非常亂,將來這個問題會非常大。
記者:那么,您認為接下來的要做的事情有哪些呢?
李曙光:我認為,接下來還應該進一步推進大國有資產法的立法工作。這部企業國有資產法只是邁出了第一步,只是一個開頭。除了企業國有資產之外,我們還有很多的行政事業國有資產,有資源性資產,還有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的歷史文化遺產等等。我們不要把它作為句號,而是應該作為一個分號,繼續推進國有資產的立法,形成一個比較全面的體系。
其次呢,我建議有關部門應該對國資部門的工作人員和法官進行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培訓。這樣可以讓他們更好地理解和運用這部法律。
第三呢,政府部門應該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負責推廣落實這部法律,以使企業國有資產法能夠在實踐當中更好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