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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轉讓過程中的風險及其控制
從采礦權原則許可轉讓的整個過程來看,受讓人可能面臨的風險涉及到以下三個方面,即法律上風險、政策性風險以及礦體礦種自然條件的限制等。
第一,就法律方面而言,其風險主要表現源于法律體系內的矛盾與法律條文的不明確,具體來說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某些當事人之間轉讓采礦權的合同將可能被根據《礦產資源法》而認定為無效;二是當事人為了達到轉讓采礦權的目的而根據《礦產資源法》規定的形式來進行,即只能采取“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形式,這不僅在無形中增加了當事人的交易成本,也使得合同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系當事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從而被認定為無效;三是《礦產資源法》規定采礦權的轉讓須經行政主管機關批準,但其批準究竟是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還是影響合同的履行卻不很清晰,構成了受讓人的潛在風險。
第二,就政策方面而言,在我國經常出現政府出臺政策下令關閉小煤礦、小煤窯的情形下,即使是已經依法經批準而受讓了采礦權,仍存在著因被關閉而停止營業的風險。與此情形,受讓人不但很難自政府處獲得賠償,也難以從出讓人處依合同索求賠償。
第三,就采礦權內容而言,前期探礦(預期)與實際采礦可能在礦質、礦體、儲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別。其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國家如果繼續允許開采,可能會導致其他資源的重大浪費,或者可能破壞大規模的礦山的整體利用價值,國家可能會出于整體考慮,收回該礦山的經營權,不允許私人企業開采;二是當事人可能會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轉讓合同。
基于以上分析,如何控制采礦權受讓過程中的風險,以切實有效保護受讓人的合法利益呢?我們認為,首先,從國家角度來說,應當盡快完善礦業立法,對采礦權轉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盡可能詳細的進行規定,努力避免法律上的盲區、歧義和模糊;其次,受讓人在認識到風險存在的情況下,可以利用合同自由原則,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轉移或降低其風險,最大限度的保障其權益;再次,受讓人可以采用商業保險的方式來分散其受讓采礦權過程中面臨的部分風險;最后,在法律沒有修改的情況下,法院和仲裁委員會應當通過法律解釋、利益衡量等方法進行創造性的司法,從維護公平正義的終極價值進行考量,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礦業資源市場的秩序和活力。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法學教授,本文是作者在“礦業投資開發與法律風險防范高峰論壇”上的演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