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個利潤豐厚的行業的各種風險無處不在,但并非只能束手無策
文 潘圣明
依法辦礦是投資人利益的根本保證。依法辦礦的核心是什么?依法取得,或者是合法擁有探礦權和采礦權,這是依法辦礦的核心。怎樣能做到依法取得?或者是合法擁有探礦權和采礦權呢?
依法探礦
探礦是采礦的前提,是采礦的基礎,沒有探礦就沒有采礦,許多企業在進入礦業領域之后,總是從取得探礦權開始的,探礦權的取得根據我國的規定有兩種途徑:
第一種途徑是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直接受讓。根據不同的礦種和規模,可以分別從省級或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受讓,各級政府出讓探礦權,目前一般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行政授予,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由政府有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直接授予探礦權。現在國土資源部明確規定,有79種礦產可以直接授予探礦權,這79種礦產是屬于高風險的礦產,高風險的礦產預示著你的投入不是百分之百的能夠獲得礦產資源,找到礦的概率可能是8%,最多不超過10%,包括了金銀銅鉛鋅等等,比例很小,100個探礦權,進行了地質勘查之后,真正能夠獲得礦產資源的可能是8個組,所以這類礦是可以行政授予的;第二種方式是競爭方式,即通過政府組織的招投標的方式來獲取探礦權。這一類屬于低風險的礦種,這一類有85個,這類礦產,投入勘查以后,找到礦的概率可能有百分之幾十,所以政府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出讓探礦權。
第二種途徑是從其他探礦權人那里轉讓。探礦權是財產權,取得探礦權以后,符合法律的條件,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依法采礦
采礦必須依法取得采礦權,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采礦權的取得通常有三種途徑。
第一種途徑是從縣級以上人們政府直接受讓。采礦權的取得既可以是國務院有關部門,也可以是省人民政府部門,還可以是市、縣的有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受讓的采礦權主要是無風險采礦權,像石灰石、花崗巖等等是沒有風險的,可以直接受讓。
第二種途徑是由探礦權直接轉為采礦權,如果你是作為探礦權人在獲得探礦權后,經過地質勘查工作,找到了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自己想開發的,你就可以依法向有關政府部門直接申請采礦權,領取采礦許可證,從事礦產資源的開發、加工和銷售。
第三種途徑是從其他采礦權人那里轉讓。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這里面存在一個轉讓主體合法性的問題,這一點是大家需要防范的,這個權屬的背景一定要搞清楚。(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2)采礦權無爭議。(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交納采礦權年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4)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地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5)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6)符合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實踐中,礦業權的轉讓有多種形式,包括以招標或拍賣方式轉讓礦業權、協議轉讓、合資經營、聯合經營、兼并經營等等形式。
此外,為保障投資人的權利,堅持依法抵押、依法轉讓也是不可或缺的。探礦權、采礦權作為財產權,可依法抵押。同時,探礦權、采礦權也是用益物權。探礦權、采礦權人在依法取得“兩權”后,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沒有直接處分的權利。因為它不是完整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