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電子品召回制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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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9日 16:08 《財經時報》 | |||||||||
質檢總局正聯合信產部、消協等部門,針對消費電子的眾多投訴,制訂一份名為《產品責任擔保條例》的法律條例,將以責任擔保的方式,促使企業對有缺陷的問題產品實施主動召回。 □ 本報記者 李國訓
元旦期間,搬進新家不久的王先生被一些事搞得心情“不爽”。 他剛買的某品牌大屏幕平板電視出現嚴重的色彩偏差,在換了多臺之后,故障依然存在。王認定這一批電視都存在同類問題,要求退貨,卻遭到了廠商的拒絕。廠商的理由很簡單:王的要求不符合三包規定,消費電子產品目前在中國也沒有“召回”一說。 其實,像王先生這樣的遭遇相當普遍。最近兩年,包括惠普、IBM、戴爾等國際巨頭,都發生了筆記本電腦出現瑕疵而必須全面回收或是主動進行檢測的事件。但這些局部動作并不能反映整體水平。即使像索尼這樣的巨頭,也在“召回產品”問題上閃爍其詞。 但是,情況有望在2006年發生根本性的轉變。近日,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產品質量處處長汪立昕透露,質檢局正在聯合信產部、消協等部門,針對消費電子的眾多投訴,制訂一份名為《產品責任擔保條例》的法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這一《條例》將以責任擔保的方式,促使企業對有缺陷的問題產品實施主動召回。 “召回”進入調研階段 “我們已經把《條例》列入了最新的立法計劃,從2005年年底開始調研。”汪立昕在接受《財經時報》獨家專訪時透露:“今后由于設計工藝等原因造成的批量問題產品,消費電子的企業有義務主動召回。不然將承擔法律責任。” 早在2004年10月1日,中國就正式頒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但迄今為止,其他行業還沒有出現要求將問題產品召回的法律、法規。《條例》一旦出臺,則意味著消費電子領域將繼汽車行業之后,成為第二個應用召回制度的行業。 而更大的突破在于,《條例》將改寫中國召回制度的定義。 “以往說的召回都是針對安全性問題。但電子產品是功能缺陷,并非安全性問題,在這方面還沒有相關法律。”汪立昕認為,像這樣影響用戶體驗,而不會影響用戶安全的“問題產品”,企業也同樣有義務召回。 “我認為企業責任擔保是最好的方式,一旦推出‘問題產品’,則認定是企業違約,由企業主動召回產品。”汪立昕解釋《條例》名稱時認為,“叫什么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解決問題。” 至于《條例》出臺的具體時間,目前難以確定。 這項立法工作主要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調研,這個階段在2005年年底已經正式啟動,其內容主要是對投訴較多的高科技產品問題加以收集、整理;第二階段是分類分析,對投訴集中的產品所反映的具有相對穩定性的問題加以概括,提煉;第三階段是在聽取各方意見的同時,提出《條例》的細則;最后遞交國務院審議。 “《條例》是我2006年的重點工作內容。我對進展很樂觀。”汪立昕說。 “三包規定”過時 質檢局醞釀《條例》的背景,一方面是關于消費電子投訴的案件激增,另一方面,則是實施十年之久的“三包規定”存在種種漏洞和滯后之處,已無法應對新的問題。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武高漢透露,目前消費電子類的投訴已呈上升趨勢,幾乎所有投訴都集中在售后服務方面。其中每10件投訴就有一件與手機有關,每5件投訴都與電信服務相關,最近對平板電視的投訴也大幅增加。 前幾個月,索尼數碼多款相機連續出現批量性的質量問題,也同樣引起有關部門警惕。但令人苦惱的是,翻遍現行規定,卻無法為這類問題商品找到解決依據。從1995年施行至今的“三包規定”已經難堪重任。 2005年9月底,汪立昕曾在“三包規定實施十周年研討會”上指出制訂《條例》的必要性。他認為,“三包規定”正面臨兩個方面的致命“瓶頸”。 首先,十年前,國內的電子產品基本以簡單家電為主。“大屏幕電視當時還沒有,手機不超過2000部,但現在手機已經有3億部,電腦也普及了。從產品的復雜化和豐富程度來看,”三包規定“的內容都有很大局限性。 其次,從法律層面看,“三包規定”屬于規章的范疇,其權威性相對較低。目前正在醞釀的《條例》則屬于法律條例,級別比“三包規定”高許多。 通過立法,明確生產、消費、銷售之間的責任,促使企業加強服務,是解決目前消費電子投訴上升的一個最佳方式。 如果說,在國內沒有相關法規時,召回不合格消費電子商品,考驗的只是企業誠信。則《條例》出臺后,企業將面臨研發、生產、服務、財力等綜合實力考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