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產經新聞:零售商欲破新政 重奪市場主導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9日 09:26 中國產經新聞 | |||||||||
CIEN記者 朱力 北京報道 作為商業“食物鏈”上不可或缺的兩端,供應商和零售商的關系本應像拴在一根繩子上的兩只螞蚱,共榮辱共進退,但現在的情況卻是,供應商日漸式微越活越艱難;零售商則集萬千寵愛于一身。這是一位零售業專家對行業作出的一個形象比喻。
為了重拳整治零售企業濫用銷售終端的優勢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的欺詐行為,商務部、公安部、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四部門聯合制定的《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即將出臺。 盡管業界對于該辦法的出臺持肯定態度,但也有人質疑,通過行政法規干預市場行為是否可行?政策是否能長久地實施下去?被業內人士稱之為“一場零售業的整風運動”終可能曇花一現。 《辦法》不是供應商的“救命藥” 即將出臺的《零售商供應商交易管理辦法》提出的解決零供矛盾將是該辦法的核心內容。 記者獲悉,《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日配商品,“零售商應當即時支付貨款”。對其他商品,“雙方可以約定支付貨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長于收貨后75日”。第二十五條還明確規定了11種零售商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或變相收取的費用,這其中包括廣為人知的“店內碼費”、“店鋪裝修費”、“節慶費”、“店慶費”、“新店開業費”等等。 《辦法》還規定,對零售商拖欠供應商貨款超過三個月、拖欠貨款數額累計超過零售商凈資產50%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應將其確定為重點監控企業。 一般而言,評估企業凈資產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 易觀咨詢總裁兼首席顧問于揚在談及《辦法》時向記者表示,《辦法》的征求草案早就下發到了各個企業,但仍存在諸多難以界定的難題。中央層面的執行效果可能會好一些,但由于中國當前的法律環境、執法力度的問題,長期來看難有效。形成目前工商關系中“渠道為王”的局面,是產銷雙方長期市場博弈的結果。政府目前出手對零售商單方面進行規范,有悖于市場發展的潮流,而且行政干預的效果也會很有限。 “《辦法》旨在整治零售商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的欺詐行為,但是,如何界定什么是‘惡意的’是很困難的。只要不違反供銷雙方已簽訂的供銷合同,在法律意義上,就表示供應商是認同零售商的做法的。”一位外資零售企業負責人說。 無法突破行業潛規則 上述外資零售巨頭負責人還介紹,其實中國有實力的經銷商并不多,很多企業就是靠占壓貨款來維持正常運轉的,所以,就算是零售企業表面上按照《辦法》去執行一些規定,實際上他們會轉換其他方式繼續占壓貨款。因此,政策會被變相地突破。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秘書長裴亮客觀評析說,“店鋪裝修費”、“店慶費”等多種費用的出現本身就是零售商和供貨商雙方博弈的結果,要改變行內“潛規則”必定會遭遇諸多阻力。 零售商自然不會傻到讓各商務主管部門抓住任何辮子。“就算是零售企業表面上按照《辦法》去執行一些規定,實際上他們會采取變通方式。比如‘進場費’的合法化,在與供應商談判時壓低價格等。”裴亮說。 不少供應商紛紛表示,市場經濟中存在著固有風險,一些超市時刻都有可能倒閉,自己的貨款面臨“血本無歸”的境地,現在如果“進場費”合法化,供應商日子就更加難挨了。 事實上,供應商也不愿看到問題簡單化。供應商表示這等于默認目前大型超市收取“進場費”的合法化,可能導致商場和超市收取“進場費”愈演愈烈。 供應商應學會自我保護 目前,供應商各自為營,信息不通,耗費了大量人力、財力,而政府在這類問題處理上往往過于簡單,因此,對于處于弱勢的供應商來說,自我保護最為重要。“我們必須成立聯盟,僅僅靠政府和行業協會已經無法與超市終端商抗衡。”一些協會的負責人都提出了相同的看法。 供應商們也意識到,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首先成立供應商聯盟,自立行業規范,聯合對抗商場、超市,然后建立起相關準入制度、預警機制來保證他們自己的權益。供應商聯盟可以互通信息,行業自律,共同制約酒店、超市,取消、破除他們的霸王條款,實現公平交易。 他們建議,建立市場準入制度,對大零售商要進行資金審查,規范經營方式和市場經濟秩序,供應商要實行聽證制度,由供應商聯盟監測大零售商經營狀況,定期向供應商公布誠信度,對他們要有賬期預警機制。 廣東省連鎖經營協會會長孫雄也意識到了這一點,解決進場費問題,供應商不應該只是指望政府的力量,而應該結成聯盟與零售商談判。如零售商組成的廣東連鎖經營協會就發揮了很大的作用。至于應否收取進場費,孫雄認為應該由市場說話,但零售商與供應商的合作應該在“陽光”下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