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內第一家經銷外資中藥炮制飲片的藥店在深圳開業,引起國內中醫藥界對中藥核心技術泄密風險的關注。
制造中藥飲片的中藥炮制技術幾千年來一直是中醫藥核心技術,國家早在上世紀50年代就將炮制技術列入保密技術范疇,2002年和2003年的政府有關規定都明令禁止出口毒性中藥和大宗中藥的炮制工藝和產地加工技術,也禁止外資涉足中藥飲片傳統炮制工藝技術。
然而外資參股的飲片生產炮制企業近年來不斷涌現,有關專家擔心相關部門似乎并未對此有清醒認識,也一直未有效貫徹相關規定,更沒有相應的解決方案。
津村涉密并非個案
在深圳福田區剛剛開業的、惟一代理日本津村公司中藥飲片的和順堂藥店里,記者發現,店堂所售的全部是“深圳津村藥業公司”生產的飲片,且大多是大宗中藥的炮制飲片,如熟大黃、炒梔子、炙甘草等等。
據相關人士介紹,由于國內自產的中藥飲片質量不穩,且重金屬和農藥殘留超標,所以不易出口。而日本津村公司制造的中藥飲片已很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盡管津村飲片還不敢跟同仁堂等國內著名藥廠相比,但它率先開辟了出口之路,包括日本、德國、美國等。
在一份厚厚的《深圳津村中藥飲片商品介紹》中,記者看到,該公司列出的中藥飲片炮制品種非常齊全,既包括毒性中藥也包括大宗中藥飲片,總數竟已達500多種,每種炮制飲片都有詳細描述。顯然,這家中日合資的藥業公司已把幾乎全部中藥炮制飲片都列入了經營范圍。
一位津村公司前員工告訴記者,以前津村公司的公開說法是飲片加工都采用日本技術,但事實并非如此。日本漢方藥界原本也并不具備中國飲片炮制中用酒、醋、鹽、姜、蜜等各種輔料對藥材進行復雜的蒸、煮、炒、焙、炙、炮、煅、浸等十多種工藝技術。而深圳津村公司內部從高管到基層技術人員均以中國人為主,不少高管還是國內著名中醫藥大學畢業生或從中醫藥科研單位出來的。
記者了解到,津村公司是日本最大的中藥材貿易公司,該公司早在1991年就投資500萬美元在深圳成立投資廠,主要從事中藥材的采收、出口貿易,數年來津村公司在華的分公司已經遍布中國各大藥材集散地及主產區,并在河北、安徽、上海、黑龍江等地設立了8個投資廠,近年又占股63%合資建立上海津村制藥公司。2000年 9月,津村的生產工廠開始進行飲片的生產加工,相繼出口日本和德國。今年,津村公司開始在華銷售炮制飲片,并有消息稱,該公司預期從2006年開始在華銷售漢方藥。
據了解,像津村公司這樣長期扎根中國,輸出中國的中藥材資源并汲取傳統中醫藥知識的國外公司并非少數。記者從一份國務院研究室“關于中藥技術面臨泄密風險”的報告中獲悉,在河北安國縣,至少有6家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中藥飲片生產,而在安徽亳州,中韓合資的中藥飲片廠正在建設中。
顯然這些公司都已不再滿足于占領本國市場,而是把視角轉向中國國內。完成這一戰略轉移的先決條件則是首先擁有中醫藥傳統的炮制技術以及相關人才。然而他們所涉足的中藥飲片的炮制生產領域無一例外都是中國政府明令禁止的。
泄密風險因何存在?
既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條例都有明確禁令,怎么還會出現中日合資設廠生產的現象呢?
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的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各地方的外商投資項目是各地審查后申報商務部批準的,所以首先要看各地是如何審批的。從商務部層面看,對于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相抵觸的項目是不可能獲批的。
深圳市主管外商投資的貿易工業局外商投資管理處的一位官員向記者介紹,外商投資企業立項申報時先要把所有材料交到外商投資管理處,因為醫藥產業專業性強,也比較敏感,所以他們會把該企業的申報資料轉交深圳市藥監局或廣東省藥監局審批。這些部門在國家藥監局批準后會給企業下發有關醫藥產品的《生產經營許可證》,見到許可證后,外商投資管理處才會給企業核發“合同、章程”,此后該企業才能開始在華運營。“一般來說,只要藥監局批準了《生產經營許可證》,我們就會批準核發合同、章程,因為他們是行業的主管部門,哪些是保密項目他們應該最明白。”該官員如是解釋。
而一位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退位的官員向記者證實,日本津村公司在華投資設廠從事涉中藥產品的項目,是該局主抓中藥行業的某領導在位時批準的,現已無從知曉當年為什么批準該項目,以及批準該項目時是否考慮過中藥技術保密問題。
“無法可依”困局待解
對于外商涉足中藥領域現象的頻繁出現,中國中醫研究院中藥炮制學界泰斗、資深研究員王孝濤教授感到憂慮重重,他告訴記者,他曾多次上書主管部門呼吁重視中藥炮制技術保密問題,但應聲寥寥。
2004年,由王教授參與、多名重量級專家再次聯名上書衛生部提出《及時遏止中醫藥傳統制藥技術泄密問題的建議》,獲得衛生部領導重視,責成下屬部門研究解決,但至今無下文。
王教授稱,以往從個別政府部門到基層科研人員都不重視技術保密,炮制技術的工藝細節都散見于各種公開發表的論文、書籍和跨國技術交流中,使得核心機密可被輕易獲取,甚至在2005版的國家藥典編纂時有領導曾經要求新藥典要詳細列出飲片炮制數據,后被多名專家聞訊后制止。而掌握炮制技術的專才也可以被企業高薪聘請到。
那么,對于問題如此復雜的核心技術保密問題是否可用知識產權法規進行保護呢?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找不到合適的法律依據,并且作為國家傳統中藥技術,以自然人或企業法人身份申請專利顯然都不合適。
對此,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車明鳳認為,對中醫藥的保護不能停留在現有的法規制度上,專利制度是針對現代醫藥的,而中醫藥僅依靠專利保護不利于其發展,而像泰國的《傳統泰藥知識法》等對我國保護傳統醫藥技術有很好借鑒。
針對“無法可依”的困局,北京知識產權專家、百世福達時代知識產權公司總經理王浩建議:“專門為中醫藥技術保密立法,恐怕非朝夕之事,難解近憂。不過可以參考《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把核心的中醫藥技術申請為‘國家秘密’,并確定秘密級別。一旦把該技術上升到這樣的級別時,若有個別人或企業對外泄密,就可以適用‘泄露國家秘密罪’對其啟動刑法程序,這樣制裁的力度才能大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