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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結構優化的衡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2日 09:25 《中國市場》

  文/涂斌

  金融結構是各種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相對規模。金融發展理論表明,一國發達的金融結構可以減少信息和交易成本,分擔風險,這對于儲蓄、投資決策和經濟增長是至關重要的。本文主要從衡量一國金融結構優化程度進行理論闡述,并對我國的金融結構優化問題進行分析。

  一、 衡量金融結構優化程度的理論分析

  在當代經濟中資金供應者和需求者往往是分離的,由此必然引起利益沖突或委托-代理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資金供給者和需求者常常有著不同的目標和要求。由于資金供給者進行投資是為獲得不確定的未來期望值而做出的確定的現值讓渡,所以就資金供給者而言,其最本質的目標和要求就是要取得最高的收益、承擔最低的風險,或者說要獲得最大的收益-風險比。在這里,資金供給者收益包括利息、股息、因價格變動引起的資本利得、各種財富的保值或權利的獲得等;風險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和收益率波動的風險即利率風險或股息、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而資金需求者作為融資者,其目標在于最低的融資成本和最低的風險。資金需求者的風險主要是指流動性風險,也就是資金供給者提前抽資的可能性以及能否在愿意的時候提前償還借款。另一方面,資金供給者和需求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不能直接完成資金融通。

  所以金融體系作為資金供給者和需求者之間的橋梁,要使資金融通活動順利進行,實現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其基本的職能就應包括:第一,對信息的收集以及降低交易成本,通過提供價格信號把儲蓄配置到最有效的投資項目上;第二,分擔和管理風險,實施對投資項目的外部監督,以保證所投入的金融資本產生資金供給者所預期的回報;第三,對激勵問題的解決,即解決金融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和委托-代理問題。所以一國金融結構的優化不僅僅局限于一國企業外源融資中金融市場與金融中介所處的相對地位,更為主要的是應該包括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在完成儲蓄向投資轉化過程中的事前選擇依據、事中監督效果和事后解決激勵問題的有效性。

  因此衡量金融結構的優化程度,在于儲蓄能否轉化為投資,具體在對動員與分配儲蓄、處理信息與風險、實施外部監管與激勵等方面。

  1.金融結構中的信息獲得和處理能力。信息是協調各經濟主體分散決策的重要條件,而金融體系就是一個重要的信息來源。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方法得當,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交易成本降低,資源配置效率自然會提高。

  2.金融結構中的風險分擔與管理能力。金融結構優化的一個重要功能是管理風險,因為金融交易存在著發生在當前的金融交易與未來支付和預期有關跨時風險,存在著對交易對手的特征及其行為存在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對稱問題下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金融風險的降低將減少資源運用效率和資源配置效率的低下,有利于儲蓄向投資的順利轉化。

  3.金融結構中的金融基礎設施狀況。金融基礎設施是指包括規則和體制在內的一個基本框架,以便各經濟主體在這一框架內實施金融交易,具體包括信息結構(如會計與審計規則、信貸管理、評級機構等)、法律體系、交易和清算組織和金融監管模式等。金融基礎設施的完善有利于提高資金供給者的保護程度,有利于金融監管和金融風險的控制。

  二、 我國金融結構的存在問題

  盡管我國多年的金融改革使中國的金融結構發生了顯著的變化,但其優化程度依然相當有限,與經濟金融發展的要求相比,既有的金融結構仍呈現了諸多問題,從而不可避免地對經濟和金融的發展產生制約影響。

  1.金融結構中的信息獲得和處理能力較弱。在實現儲蓄向投資轉化過程中,資金供給者對投資期望值的信心是非常重要的,而資金供給者在金融結構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弱化了投資者的信心,使到資金交易成本加大,資源配置效率受影響。如資本市場誠信體系的缺失和信息的不對稱,以及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漠視,造成了目前證券市場缺乏活力。我國短期內不可能改變中小投資者為主的格局。由于中小投資者在信息的獲取和加工能力、資金實力、投資運作的知識、經驗以及風險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存在著天然的劣勢,是市場中的弱勢群體,需要法律法規來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成熟的證券市場都十分重視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如國際證券監管組織就把保護投資者利益列為證券市場監管的兩大目標之一。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具有明顯的“新興”加“轉軌”的特點,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造成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地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投資信心。

  2.金融結構中的風險分擔與管理能力有待完善。金融結構是各種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相對規模。目前我國金融機構風險較大,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低、不良資產問題突出、風險內部控制和監管較弱;證券經營中介機構業務結構簡單,需不斷增強創新能力和創新意識。在金融工具方面,可供投資的金融商品有限,居民個人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雖然隨著改革以來金融創新的進行,我國的金融商品已大大豐富,但是與金融商品的需求相比,無論是金融商品的品種還是金融商品的數量都遠遠不足。金融商品的缺乏表現在可供居民投資的金融商品品種較少,除了銀行存款外,只有股票市場、國債市場可供選擇。股票市場的風險較大并不適合多數投資者,國債雖然收益穩定但發行量有限。金融結構中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風險分擔能力弱,難以實現儲蓄向投資的有效轉化,資源運用和配置效率受影響。

  3.金融結構中的金融基礎設施狀況。我國目前缺乏完整有效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和制度化的溝通協調機制。各級監管部門的職能、層次不明晰,同時沒有一套嚴密有效的措施來確保其履行職能,并使其承當相應責任,造成事后監管大量存在,降低了監管的效率。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部門,其功能有待進一步強化。監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滯后于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增加了監管難度。例如:《證券法》已經出臺,但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譽評級法》等尚未出臺等。目前我國在各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方面還是有些不足,各個監管部門之間需要更有效的協調合作。

  三、我國金融結構優化方向

  1.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發展,特別注重資本市場的發展。完善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吸引中小投資者入市,增強市場的投資者基礎。目前必須通過法律法規來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完善信息的披露。首先可考慮設立中小投資者權益保障中心,為投資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及咨詢服務。其次以違規上市公司的罰沒款為基礎,為利益遭受侵害的中小投資者設立賠償基金。再次加強法制建設力度,完善相關配套的實施辦法和操作細則。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制定《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法》,建立健全證券民事訴訟、證據、聽證和民事賠償制度,使得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有法可依。有關投資者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出臺對于資本市場的發展極為關鍵,特別是審計、會計和相關信息披露的制度的完善。信息對于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至關重要,有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減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同時也減少了內部交易和市場的投機性,促進上市公司的結構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并且法律法規的出臺意味著制度規則的建立,可以穩定投資者預期。

  2.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我國目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相應地,我國的監管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負責。從我國目前的金融業發展水平及金融工具、金融機構的結構來看,分業監管是一個合理的選擇。不過,從我國目前現實情況出發,可以在現有的三大監管機構的基礎上,再有一個統一的金融管理機構,來協調三大監管機構。這既有利于各監管機構獨立有效行使監管,充分發揮各自的監管作用,又能確保國家金融政策的統一及監管政策的協調。

  3.加大金融創新力度,擴展金融服務,增強金融流動性。目前我國的經濟增長和科技進步都要求改進金融基礎結構,豐富、完善金融服務。金融服務對于經濟增長的影響是直接的,它通過合理地調整金融結構,提高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增強金融流動性,來拉動經濟增長。

  4.加強產權保護,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產權保護有利于緩解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私人產權保護制度的最終確立有利于國有金融中介與私人借方建立普遍的金融聯系,從而有利于金融結構與經濟結構的平衡發展。產權保護是信用體系完善的前提,而信用體系的完善又是金融創新效果能否實現的前提條件。當前應強化全社會的信用意識,并盡快實現儲蓄存款實名制后儲蓄機構的信息聯網,實現信息共享,為商業銀行建立客戶信息系統和信用等級評定體系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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