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病人不敢看病 我國醫療消費應該持公平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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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6日 15:43 新華網 | |||||||||
新華網江蘇頻道 記者 朱旭東 記者前幾天因手腕扭傷,去南京一家比較有名的大醫院就診。醫生隨便看了看:"沒問題,肌腱扭傷,貼幾貼我們特制的膏藥,再吃些藥就好了。"言罷刷刷刷,開出藥單,費用竟然就超過100元。記者當時心理嘀咕:既然沒問題,自己貼些膏藥,多休息休息也就恢復了,犯不著花這么多錢吧?
沒有用"特制的膏藥",如今手腕也康復了,但記者還是不明白,到底該不該花這100多元? 很多人可能都有這樣的經歷:平常看個感冒,這家醫院可能收你幾十元,那家醫院卻可能收你幾百元;做個手術,一家醫院可能是一、兩千元,另一家醫院則可能是五、六千元。同樣的病,或者同樣的手術,患者所花的錢卻大不一樣,且不同的醫院不同的價格。 這樣的事例俯拾皆是,患者當然直呼"不明白"。既然"不明白",很多人就渴望問個"明白",希望在尋醫問藥的過程中也有一個"公平秤",以便患者及家屬能掂量掂量:這病看得該不該?這錢花得值不值?醫院到底有沒有對我"短斤缺兩"?更深層次的問題:發生醫療糾紛乃至醫療事故后,公平怎么評判? 醫療是一種特殊的消費 要談"公平秤",首先要理清一種認識:醫患之間到底是不是一種消費關系?盡管目前很多醫療界人士還不愿意將醫療過程等同于一般的消費過程,但越來越多的人正逐漸接受"醫療"是"消費"這一概念,最起碼是"特殊的消費"。 中國人民大學著名法學教授葉林認為,雖然我國《消法》在立法時并沒有明確將醫療糾紛納入《消法》的調整范圍之內,但不能輕率地就此予以排斥。正常的消費是積極的、主動的,而醫療除了保健醫療、美容醫療外,都是被動的,但這仍不影響醫療關系被稱之為消費。因此,正常的醫療消費可以適用《消法》。 南京醫科大學教授冷明祥和南京鼓樓醫院黨委書記何忠正也承認:醫療是消費,但不能等同于一般消費,而是一種特殊的消費。冷明祥說:"消費者購買某個產品或某項服務,利益受到侵害后(如買了假冒偽劣商品),總能采取某種方法進行補救,并挽回一定程度的損失;但醫療不行,醫療行為對患者和醫者來說,都是高風險的,健康和生命無論采取什么措施都無法補救,因此醫療消費只能是一種特殊消費。" 給這樣一個特殊消費設"公平秤",談何容易?一般消費,對于商家和消費者來說,信息是相對對稱的:商家為了推銷某種商品,會通過各種渠道向消費者傳達,而消費者也有較成熟的消費心理,經常貨比三家,積累了好多消費經驗和信息。"買不買?買什么?買了短斤缺兩或假冒偽劣商品怎么辦?消費者都有支配權和選擇權,但醫療卻做不到這一點,醫患之間的信息是明顯不對稱的。"何忠正說:"因為患者就診前并不知道自己到底是什么病,不知道該怎么看,醫生會怎么做,話語權完全在醫生一方。看病時醫生是權威,他說什么就是什么,他開什么藥患者就得用什么藥,患者處于完全被動的地位。" 鼓樓醫院黨委辦公室主任王斯瑤也認為:"醫患間信息的主動權掌握在醫方,而不在患方,所以現在一直在強調加強醫患溝通,即使這樣,也只能盡量減少這種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落差。但這種信息無法完全對稱,因為醫生對疾病的認知程度肯定要比患者高,否則也成不了醫生。""醫療消費絕不是象買商品那樣簡單,每種商品有每種商品的規格和價格,但每個患者只是代表個體,不能用別人的標準來給他看病;每個醫生的診斷標準也不完全一樣,也會帶來收費和診治結果的差異。你說,怎么來衡量到底公不公平?" 公不公平,目前只能看"程序" 何忠正說,所謂的公平,一種是程序公平,一種是事實公平。目前很多只能做到程序公平,而無法做到就診事實公平。他解釋說,所謂程序公平,即指醫院的規章制度、收費標準、臨床用藥等針對患者的就診程序,是一視同仁的,是公平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醫療消費目前只能盡量做到程序公平,要達到事實公平則很困難。 他舉了個例子:"一個素不相識的老農要做心臟換瓣手術,也不知道通過什么途徑找到了我,讓我幫他拿主意,到底是國內的瓣好還是國外的瓣好。我只能說,質量當然是國外的瓣好一點,但要根據你自己的財力來考慮。""為什么醫院在用到任何貴重藥品或器材的時候,都要患者或家屬簽字?就是因為不同的價錢享受不同的服務,患者必須簽字認可以后,醫院才會給他們使用相關的器材或藥品。"何忠正說,其實這就意味著不公平,因為患者到醫院應該享受同等的醫療服務,但現在只能根據他們的經濟實力來衡量如何為他們服務,而不同的服務其結果肯定是不一樣的。"患者都希望能享受到貴賓般的服務,但這可能嗎?怎么可能對所有的患者都給予貴賓般的服務呢?醫院不可能為一個感冒患者配備多名醫護人員,也要根據自己的實力來分配醫療資源。說白一點,就是給的錢多,享受的服務自然就好。這不是勢利,現實就是如此,即使西方發達國家,也只能如此。那你說公平嗎?" "每家醫院的醫療水平、醫療技術是參差不齊的,即使能做到程序上的公平,患者在各家醫院享受的服務仍然是不同的,這也是事實上的不公平。不同的醫院,動用不同的設備和專家,設備的價值可以衡量,專家的價值卻很難衡量。各家醫院的費用的確存在差異,卻無法用公平不公平來衡量。" "我相信每家醫院對所有患者都是相對公平的,但沒有一家醫院能做到絕對公平,最突出的如金錢與生命的關系。普通消費,花相應的錢就可以買到相應的服務,但在醫院,你不能說,我花錢就能買到想要的健康,更不能說,花了錢就必須要把人救活。這對患者不公平,對醫院來說,更不公平。" 誰能勝任醫患之間的"公平秤"? 患者在抱怨不公平的同時,很多醫生也在為自己抱不平。江蘇省中醫院骨傷科主任醫師蔡文輝說:"現在許多病人包括家屬都認為醫務人員絕大多數是在收紅包拿回扣,造成亂收費亂開藥,將費用分攤到患者身上,其實這里面有一個深層次的原因,實質上反映的是政策性問題。我不敢說所有的醫生都那么清白,但我周圍的醫生,我敢保證他們沒有如此。辛辛苦苦這么多年,本來就不公平,現在還要再背上個'白眼狼'的惡名,心理的滋味很不好受。" 按理說,醫生作為一方,病人作為另一方,中間應該有一個第三方做協調,但現在作為"公平秤"角色的第三方嚴重缺位,醫患雙方就鬧得不可開交。誰能勝任"公平秤"?誰來評判醫療消費公不公平?到底誰能公正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公平秤,醫患雙方也一直在尋找。更多情況下,患者處于明顯的弱勢,且將來也是長期如此,因此他們更渴望有一個公平秤。南京醫科大學教授冷明祥認為,目前并沒有形成一個代表患者利益的機構和團體,患者只能代表個人,經常孤掌難鳴,一些正當利益往往無法得到保障。"就說醫療事故吧,因為醫院和醫院、醫生和醫生本身就結成了天然聯盟,互相關聯,唇亡齒寒。一旦發生醫療事故,同行專家肯定偏向醫生或醫院,絕對不會把五分責任鑒定為七分,而只會是三分甚至賴掉,因為這代表己方利益。"冷明祥說:"這也是很多醫療事故處理過程中,患者寧可相信不懂醫的人民代表或法官,而不愿意相信精通醫術的醫療專家,這是可以理解的。" "再說政府一方,在很大程度上代表醫院的利益,因為醫院是政府主辦的,醫院聲譽的好壞,最后代表著政府的形象,且與政府的投資聯系在一起,政府也不希望醫院受損失,在維護醫院利益的時候,一定程度上也是維護自身的利益。但患者缺少支持,也沒有形成聯盟,缺少患者協會異類的組織。政府-醫院-患者這種三角關系明顯失衡,前兩者非常有力,而后者卻處于明顯的弱勢,這也是很多糾紛發生后,患者寧可鬧,而不愿意接受調解的原因之一。" 鬧醫院和告大夫成為患者討要公平的首選,這是不得已而作出的選擇。患者的希望在哪里?很多研究醫療的專家都認為:一靠整個醫療過程的規范,二靠政府部門把管理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政府只負責宏觀指導、糾偏,要從對醫院負責轉變為對患者負責,由管理型政府轉變為服務型政府。 "我們也一直尋找一桿公平秤,不僅為患者,也為廣大醫務工作者。"南京鼓樓醫院黨委書記何忠正說:"就說醫療事故鑒定吧,似乎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起來很順暢,其實老百姓并不愿意去鑒定,他們認為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和醫院同穿一條褲子,不可能給他們公正的說法;他們也不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認為程序長,費用大,往往一個官司就是一年時間。因此他們經常選擇到醫院鬧。" "協調是個有效途徑,關鍵是醫患雙方的矛盾誰來協調呢?衛生行政部門是管醫院的,但管不了患者,由他們來協調顯然不行。司法介入是個方法,但也很不現實,我曾經與法院溝通過,問他們能否用人民調解員的身份提前介入呢?法院說'很困難,調解成功了還好,萬一調解失敗,法院也會成為被告。'法院認為,司法部門對待醫患糾紛應該回避,才能在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后做到客觀公正。" "新聞媒體經常自覺不自覺、有意無意地介入了醫患矛盾,希望用輿論的力量來解決。不管媒體的目的如何,這些舉動絕非理性調解,媒體多是醫療外行,相關報道往往只是煽情,客觀上來講,并不能達到公平的效果。" 難道醫患間真的找不到一個"公平秤"的角色?醫患糾紛就這么一直鬧下去嗎?這一沉重的話題不知道何時能有答案! 收入增加不及醫療費用上漲 近4成病人不敢看病 雖然患病的人多了,但看病的人卻少了。據調查,城鄉居民的兩周就診率從1993年的17%下降到13.4%;住院率與十年前持平,為3.6%。同時,城鄉兩周患病未及時就診的比例也近五成,達到49%。在這些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為經濟困難,其比例在城市和農村中分別為36%和39%。此外,調查者還對患者出院的原因進行了調查。結果,有43.3%的人是自己要求出院,其中有63.9%是因為經濟困難。。>>更多 虛假醫療廣告如此出籠 北京一家專門代理醫藥類廣告公司的職員,披露了業內一些鮮為人知的“游戲規則”。違法手段:1.公然造假,無中生有。廣告公司是虛假廣告的始作俑者;2.準備多個廣告方案,隨時準備偷梁換柱;3.送審規范版本,套取廣告批文;4.召開專家咨詢會,斷章取義利用專家證言;5.魚目混珠,用一個廣告審查批文推出多個廣告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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