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出蘿卜帶出泥,兒童感冒藥優卡丹被曝對肝腎有毒性后,其廣告代言人宋丹丹也因此陷入了輿論漩渦之中。針對質疑,宋丹丹日前在微博回應稱,當初“慎之又慎”地接了此藥物廣告,并對廠家及藥檢部門的審批做了詳盡審查,若問題屬實將誠懇道歉,并“發誓”今后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
然而,輿論并未因宋丹丹的誠懇道歉而偃旗息鼓,反倒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與此同時,“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擔責”的呼聲再起。業內人士表示,宋丹丹“代言門”事件只是一個導火索,近年來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頻被曝光,但從未見有人被追責,已經積累了很大的“民憤”。而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之所以呈泛濫之勢,根源就在于法律沒有明確明星應該承擔的責任。
現象??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
宋丹丹“代言門”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明星和公眾人物,被指代言虛假廣告——利用自身影響力,大發“不義之財”。
在宋丹丹之前,陷入廣告代言風波的明星眾多。記者以“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網頁上刷地彈出一系列相關網頁,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時間跨度之長、數量之泛濫,令人倒吸一口涼氣。
2010年11月1日,中國廣告協會發出通報,指出著名演員侯耀華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10個虛假產品廣告。侯耀華代言的10個虛假產品廣告包括澳鯊寶、伯爵養生膠囊、杜仲降壓片等。而實際上,侯耀華所代言的保健品一類就有相當多的品種,他的形象經常出現在午夜的熒屏上。
中國商聯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發布的違法廣告監測顯示,名人主持、專家新聞訪談形式的廣告在各地方臺有所抬頭,在被曝光的18則涉嫌違法違規的廣告中,出現了趙忠祥、王剛、湯加麗等名人。
在代言虛假廣告上,明星們可謂“前赴后繼”。在“毒膠囊”事件中,先后給修正藥業一家藥企代言的明星就達8位之多,涉及明星包括孫紅雷、張豐毅、陳建斌、林永健、范明、陳小藝、何琳、林妙可等人。
“食品、藥品領域是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重災區’。”廣東省保健協會秘書長張詠對南方日報記者表示,由于食品、藥品的特殊性,在廣告訴求上傾向于體驗式推介,因此有很多明星代言。“據我所知,有些一線明星,手上抓了一把保健品和藥品企業。”
張詠表示,大家都覺得保健品虛假宣傳多,但實際上藥品的過度宣傳比保健品有過之而無不及。“藥品和人體健康關系密切,人命關天,應該加強管理。如果明星代言人在廣告中說‘得了重感冒,一片頂幾片’,到時候患者吃了出現并發癥引起死亡,能不能找明星代言人負責?”
爭議??明星代言人應否擔責?
明星代言火爆表象的背后,是權責不清的尷尬現實:一旦所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明星應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宋丹丹“代言門”事件爆出后,這一老話題又引起爭議。
宋丹丹在面對輿論質疑時,稱“由于個人無法確切了解及掌握藥檢質量,今后無論是否有藥檢部門的審批資格,都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但并未提及自己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如果將問題都怪罪在明星身上,有些讓他們背黑鍋的意思。”醫藥行業分析師譚權勝對南方日報記者表示,專業的事情應該由專業的人去做,如果藥品是經過嚴格審批的,那么,明星只是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去告訴人們有這樣一個藥品,至于藥品的副作用和不良反應,需要藥企和專業機構去把控。
“如果明星明明知道自己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夸大宣傳,那就應該嚴懲!”譚權勝表示,這相當于是企業和明星合起伙來,去干違法的事情。“是代言證照齊全的產品,還是故意欺騙,這個需要界定清楚,不能一桿子把人打死。”
有消費者對記者表示,應該嚴懲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明星們在代言中都拿到了巨額廣告費,為什么一旦所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他們就可以用自己沒有審查能力來推卸責任?”
“應該嚴懲,這是沒得說的。”在張詠看來,明星有著眾多粉絲,一旦誤導公眾,就應該承擔責任。“不能賺了錢啥也不管,作為公眾人物,以不懂作為自己的免責借口,這說不過去。
建議??完善法規明確責任
在我國,明星代言是久治不愈的頑疾。明星代言人該不該追責的爭議,折射出了當前難以追責的尷尬現實。由于沒有相關硬性法律法規,盡管輿論洶洶,明星代言人自“巋然不動”。
2008年的三鹿事件,催生了2009年新的《食品安全法》誕生,其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新的《食品安全法》給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戴上了緊箍咒。可是,藥品廣告等其他領域并沒有相關法律條款約束明星的行為。
而《廣告法》則主要是針對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而對于出現在虛假廣告中的明星,要負什么責任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近年來,修改《廣告法》的呼聲日漸高漲。可時至今日,該法的修改仍沒有提上立法日程。
在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應飛虎看來,要想讓消費者不再上當受騙,最重要的還是要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切實增加代言虛假廣告的違法成本,對明星代理虛假廣告的整治,設定一個合理的懲處力度。“對明星的經濟懲罰應該根據受害者的數量和受害程度確定罰款的多少,還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商業廣告活動。”
張詠建議,首先,明星應該有自律性,在代言之前,至少應該去核實一下自己所代言的產品是真是假;其次,政府部門應該加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制約;再次,各行業協會可以把代言的明星們組織起來,向社會承諾不代言虛假產品廣告。
南方日報記者 趙兵輝
立法借鑒
美國:代言廣告必須是“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證詞要真實無誤,否則就和出庭作證說謊一樣,應該受罰。
加拿大:對明星代言有著詳盡規定和諸多限制。如要為一種產品代言,必須證明代言者本身就是產品的規律性使用者,并從這種產品的重要功能上獲益,否則就可能涉嫌欺詐。
英國:負責電視廣告監管的“獨立電視委員會”對醫藥廣告文字的規定有36條50多款。
臺灣:如推薦人的陳述不實或并未真正使用過該產品,而向消費者偽稱使用過該產品且效果顯著,將構成所謂“公平交易法”的虛假廣告行為,不但要受到處罰,消費者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歐洲:明星會因廣告的負面夸大效應而鋃鐺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