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微博稱,優卡丹和好娃娃小兒氨酚烷胺顆粒,被證明對兒童的肝腎毒性,“一歲內禁服,六歲內慎服”。26日,優卡丹官方微博回應,已修改產品說明書,一歲以下嬰幼兒應禁食優卡丹。優卡丹代言人宋丹丹發微博道歉,并稱不再代言任何藥品廣告。(中國日報)
“家有兒女,常用優卡丹”這句廣告詞對公眾來說非常熟悉,出自于受群眾喜愛的演員宋丹丹的優卡丹代言廣告中,而優卡丹也因此而揚名在外,成為許多父母首選兒童藥品。如今“對兒童肝腎有毒性”的質疑再次引發了明星代言的合理合法性,而許多曾經失敗的明星代言也重浮出水面,這類事件對于明星來說是不可磨滅的污點,很難獲得群眾的諒解。
宋丹丹強調對于優卡丹的代言當初是“慎之又慎”的接受的,并且也做了相應的廠家及藥檢審查,但最終仍避免不了誤入歧途。對此,宋丹丹微博致歉,而優卡丹官方回應已修改說明書,稱1歲以下嬰幼兒禁食優卡丹,5歲以下不建議服用,但仍拒不承認原由為“肝腎毒性”。優卡丹是小兒氨酚烷胺顆粒,其主要是含有西藥成分,長期大劑量服用有殺死白細胞、造成胃腸損傷,甚至是消化道出血的副作用,對于如此專業的作用相信宋丹丹根本無從知曉,也無做到審核的萬無一失,畢竟這些醫藥知識實在太專業。因此,更多的人在宋丹丹致歉時表示同情且持諒解態度,然而作為公眾人物的明星代言仍舊無法擺脫干系。
曾經有明星代言手機、服飾等品牌,出了問題最多損失些錢財,然而藥品、化妝品、食品的代言是直接可能傷害人體的,明星更應當謹慎,尤其是藥品干脆就不應代言。對于自己無法從專業角度熟知的產品代言,難道不忐忑?而像優卡丹這樣的藥品生產商,只能用更加無德來形容,既然知道此藥品對小兒的危害,卻不在說明書中明確告知,并且對代言明星未公言明,相對于銷售者及代言人來說責任更大。
《廣告法》關于明星代言部分規定并不明確,只是說明了如果代言者在明知存在問題時故意,或者并未對該產品進行全面的審查的情況下,屬應承擔法律責任。也正因為這樣的條例,使得許多明星逃脫了代言的責任。當然,我們相信宋丹丹對于產品是經過認真考查的,只是因為缺乏專業知識的錯誤性選擇。回顧曾經的藥品明星代言引發的事件,比如毒膠囊,明星代言藥品一下被翻出了非常多,孫紅雷、陳建斌、張豐毅、徐錚、陳小藝、張瑜、何琳等等老牌新星齊聚一堂,代言費還被排列了名次,就好比為明星的良心排了座次。
更多的人在宋丹丹致歉時表示同情且持諒解態度,然而作為公眾人物的明星代言仍舊無法擺脫干系。
明星可以使用法律進行“免責辯護”,呼吁法律規定摒除缺陷,完善“連帶責任”具體條例,然而在規定尚未明確之前,明星更應當正確的“慎之又慎”接受廣告代言,公眾人物的影響力不容小視,范圍之廣很可能會造成巨大的災難,反之也會給明星本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心理自責。因此,對于藥品廣告代言,建議寧可不接,不要抱僥幸心理。
芒露 中國經營網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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