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報評論員 周太友
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認為,為加強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進一步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有必要對個人所得稅方法進行修改,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調整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級次級距,并相應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
2000多元的工資,還要交納各種費用,本身生活就不寬裕。如果還要贍養老人、子女教育、醫療等支出,加之物價上漲,生活就會十分拮據。目前以2000元為起征點的個人收入調節稅不僅不合理,也背離了個稅調節的本意。
中低收入者的從業人員大都是中小企業的員工,或在機關事業單位做輔助性工作的編外人員,有的與編內人員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待遇。
稅收的制定應有前瞻性。物價上漲指數高于工資上漲指數已成為基本趨勢,因此個稅起征點的調整,要考慮到在一定時間內,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壓力。此外,要考慮到大多數中小企業的盈利能力相對較低,導致中小企業員工工資的增長速度緩慢的現實。就目前而言,不少中小企業正處在因工資過低留不住員工、而又無力提高工資的兩難境地,就別說其它福利待遇的改善了。因此,必須通過降低稅收、減少各種政府收費等措施,來直接降低企業成本,激發企業活力,實現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同時要盡快建立企業工資增長保障機制,確保工資增長水平不低于物價上漲水平,實現收入、物價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協調發展,以此達到改革開放成果惠及民生的目的。
個稅調整要和“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標相適應。溫家寶總理去年3月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國民中的大部分人都是中低收入者,目前65%的個人所得稅來自工薪階層,對他們的勞動報酬征稅,其實是在從“收入分配改革”成果中割肉。近年來收入差距擴大已成為經濟發展失衡突出的矛盾之一,應該對高收入階層提高稅負,充分發揮再分配功能。
個人所得稅幾乎涉及到每個家庭的利益,應該按家庭年收入進行征稅才公平。比如,一個三口之家,有的三個人都有收入,有的只有一個人有收入。如果只有一個人有收入的家庭,即使一個人月收入5000元,用于養活全家,應該收稅嗎?還有些人從事季節性強的工作,旺季月收入3000元,淡季月收入1000元,年收入24000元,旺季收入的每月就要繳稅。有的人每月工資都是2000元,年收入也是24000元,卻不用交稅。這樣合理嗎?
個人所得稅面對每個勞動者,更應該以人為本,稅收政策制定要“細致入微”,不能圖省事、嫌麻煩。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科學制定出公平合理的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真正實現稅收的調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