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銀行混改應先解決產權主體虛置問題
《中國經濟周刊》特約評論員 葛豐
繼交通銀行深化改革方案獲批以來,短短幾天內,至少已有6家上市銀行相繼推出員工持股、引資計劃或明確表示有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這是中國銀行業股改之后再出發的征程。回望2003年起,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通過剝離壞賬、股權改造、引資上市“三步走”歷程,大幅度改進了國有銀行治理架構與競爭能力,初步形成了適應市場經濟體系發展的金融體制框架。
不過囿于種種條件限制,上輪改革的妥協性幾乎又是不可避免的。這種妥協性,有學者當時曾下了一個預判:“即使國有大銀行上市,只要銀行的產權結構仍沒有什么變化,政府占大股,經營決策權由國有大股東的代理人來決定,就很難提高效率。”
事后的進展表明,上述學者的擔心至少不是全無道理的。在銀行這一很難拿捏穩定與發展相互關系的特殊行業展開的改革,本來就不應該被寄望于一蹴而就。很多糾結,只有留待時間滌蕩沖刷,才能不斷明朗并逐步完成爆發式突破的前提準備。
包括銀行在內的壟斷性國企改革的要旨主要有兩項,一是構建合理有序的競爭格局,再一就是建立有效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這其中,如果專就后者來看,目前較為有利的改革氛圍是,上輪改革業已用其成功、教訓充分表明,產權變革是引致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優化的必要條件,若不徹底進行產權改革,無論采取什么別的措施,都跳不出舊體制的框框。
混合所有制改革旨在解決的留存問題目前可歸結到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銀行上市后仍然存在產權主體虛置問題,也就是說,應該由誰完全代表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真正所有者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并真正承擔起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責任,起碼還在艱難摸索過程中。
其次,由于缺乏人格化的產權主體,銀行對于經理人的選擇仍大量沿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選拔制度。在代理人的選擇過程中,由于缺乏足夠的市場激勵與約束,并不能保證國資代表有足夠的動力去選擇好的經理、解雇差的經理,以及監督經理的表現。
第三,銀行內部權利配置結構中,剩余索取權(即經營者分享利潤)與剩余控制權(即對純利潤的控制權)的錯位問題并未完全消除,由此導致使所有者對經理層,以及上級經理層對下級經理層的控制效率難以明顯提高。
第四,銀行上市后,基于各種相關利益,各級政府或不同部門仍然以不同方式干預銀行自主經營,尤其是銀行與地方政府的“合謀”,仍然存在相當大的灰色地帶和回旋余地。
這些問題在當前階段切實可行的方案是且只能是,在保持國有控股的前提下,通過“混改”進一步引入多種形式非國有資本,激發體制機制活力,因此,這次再出發的征程與股改一樣,是在新的形勢倒逼下又一場輸不起的實踐。由其標志,中國漸入攻堅期與深水區的改革不驕不餒,生機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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