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馮海寧
日前,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又被稱為“水十條”。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行動指南。
我國對環境污染的三大領域吹響了全面防治的集結號。2013年出臺《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也稱“大氣十條”),如今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而且環保部透露《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望年內出臺。顯然,這三大行動計劃既能保障公眾環境權益,還將倒逼經濟調結構、轉方式。
在環境污染全面圍困我們的背景下,主動迎擊是必然選項。“大氣十條”的諸多亮點早已獲得了輿論肯定,防治效果在很多城市已經初顯。相比“大氣十條”,“水十條”在繼承優點的同時,還有一個顯著變化是,更加明確防治的責任主體,即每一條舉措后面都有相應的責任部門,這無疑有利于措施落實。
顯然,制定“水十條”只是第一步,落實這些措施必然會面臨不少挑戰。這既是因為過去多年水環境保護“欠賬”太多,也是因為這一行動涉及到江河湖海及地下水等方方面面,問題復雜,任務艱巨。
筆者以為,要想“水十條”落實到位,必須充分吸取之前的很多經驗和教訓。首先,要吸取過去水污染防治成功的經驗與失敗的教訓。據說,我國在上世紀50年代就開始進行水污染防治,經過幾十年的防治必然積累了一些經驗。既不能丟掉過去的經驗,更不能忘了過去的教訓。坦率地說,教訓比經驗要多很多,今天水環境之所以如此惡化——目前我國水庫水源地水質約11%不達標,湖泊水源地水質約70%不達標,地下水水源地水質約60%不達標,主要原因是沒有下決心防治,相關環保制度淪為擺設,從地方政府到企業再到公民個體,很多都在追求各自利益,忽略了水環境。
因此,落實“水十條”的前提是,全面梳理水環境惡化的種種原因,反思相關制度為何沒有落實,只有深刻總結原因,才能吸取教訓。尤其是,要吸取過去制度不完善、不落實的教訓,F行水污染防治法存在立法目標偏低、監管責任不明確、對違法行為懲罰不夠等問題,希望早日完成修法,并向新環保法看齊。
其次,要吸取“大氣十條”實施的經驗和教訓。大氣污染與水污染防治的本質是一樣的。那么,已經實施一年多的“大氣十條”有哪些經驗可供借鑒呢?筆者認為,在“控煤”、“控塵”、“控工業污染”、“控新建項目污染”等方面都有成功經驗。例如,確定部分城市空氣首要污染源,對水污染防治就有借鑒意義。但更要吸取“大氣十條”實施過程中的教訓,比如,仍有部分企業直排偷排嚴重,點狀排放、游擊作業成為污染防治的“硬骨頭”,這說明新環保法威懾力不夠,地方部門執法偏軟,問責不及時。再如,環保部負責人透露,行政管理部門指使監測站編造、篡改監測數據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一教訓更要吸取。
另外,還要吸取國外水污染防治的經驗和教訓。由于水、空氣等被污染與工業化“同行”,很多國家都經歷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過程,不少經驗可以借鑒。例如,21世紀初韓國政府采取三措施“治水”:一是疏浚清淤,二是全面截污,三是保持水量。當然,其他國家“治水”過程中也有失敗教訓值得我們吸取。
文章關鍵詞: 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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