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檀
到目前為止,對蓬萊19-3油田漏油事件的處理雷聲大雨點小,公眾的環境權被漠視,漁民的生存權被輕視,法律漏洞比漏的油還多。
對事故難辭其咎的中海油與康菲石油的傲慢,是GDP至上主義與權貴企業毒素持續發酵的結果。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發生5年來,國家已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計投入治污資金78.4億元。在事故發生后,中石油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萬元,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并向當時的環保總局繳納了100萬元罰款。
中石油總是能夠在可怕的安全事故中脫身,無論是2003年12月23日開縣井噴事件,2005年11月份吉林石化雙苯廠爆炸,還是今年1月份的蘭州石化爆炸事件。這樣的經歷使中石油等企業自恃長子身份,可以漠視任何規則,漠視任何普通人的利益,直至最終尾大不掉。
長子企業的傲慢態度以及地方政府對傲慢態度的認可,縱容了大型企業在不完善的社會規則中繼續踐踏社會規則、繼續輕蔑法律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他企業并非活雷鋒,當然有樣學樣,因此形成了集體無意識的傲慢態度。
中海油與康菲石油的傲慢,也是缺乏民事賠償機制的結果。
針對此次漏油事件處理不力,周邊漁民、養殖戶等面臨著生態索賠方面的諸多困局。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對于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補償的法律機制,業內已經呼吁多年,但在立法層面始終沒有建立相應制度,對于各類開發活動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的補償和賠償大多停留在口號上。
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但海洋環境一旦遭受污染,其影響范圍較大、后果比較嚴重、持續時間較長,現行法律規定的最高20萬元的處罰,不足以彌補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失和修復需要的成本。我們需要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完善,以改變“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局面。不過,必須指出的是,即便有完善的法律法規,民事賠償未必順利,原因在于蔑視普通民眾、普通投資者和法人機構利益。
即便法律不完善,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辦法讓污染企業付出代價。目前,已有12家環保組織聯合聲明,呼吁國家海洋局積極開展公眾意愿調查,通過公眾調查,掌握重要的、為公眾關心的油污染損害問題;加快污染調查、鑒定、損害評估的力度。同時要求加快明確事故責任方所應承擔的責任,并明確相關的賠付方案,代表國家提起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公益訴訟。通過民事追償,通過集體訴訟,受損漁民與公眾的利益可以通過經濟補償的方式得到維護,使傲慢的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鞭策下不敢為非作歹。但長期欠缺的民事賠償機制,長期對企業的變相保護,長期怕公眾集體訴訟害怕影響穩定的心態,使我國的民事賠償機制在重大的社會事件、污染事件中形同虛設。
我們必須追問:為什么大企業創造的GDP如此重要,而當地漁民創造的GDP就可以被輕賤?樂亭縣水產養殖協會會長表示,今年七成的扇貝都因油污死亡,以往只有3%左右,水產損失已經超過3億元。這顯然并非法律之失,而是刻意漠視法律,刻意取消公眾通過民事訴訟主張自身權益的結果。
本應戰戰兢兢的污染企業,反而以異常的自信隱藏幕后;本應捍衛當地民眾利益的地方政府不見蹤影;而本應成為主要監管者的國家海洋局,只會責成康菲公司向公眾和政府做出說明,并向公眾道歉。一聲道歉如此艱難,可見支撐傲慢的理念與體制如銅墻鐵壁。
自稱為公眾服務的體制,如何面對英國石油公司在美國墨西哥灣的漏油事件,所遭受的道德譴責與高達200億美元基金的損害賠償?如何面對1999年埃里卡號事件中,法國政府對道達爾集團37.5萬歐元的罰款,以及該集團和其他3名被告還向大約100名原告共支付1.92億歐元賠償金?
對公眾負責不是說出來的,而是一起起事件、一個個案例累積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