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評論 > 達芬奇天價家具被指造假 > 正文
法律界人士認為,按我國《刑法》,從已公布的調查材料看,達芬奇的行為已不是單純的行政違法,對它的處理決不能只以經濟處罰了事,依法追究其刑責是司法機關執法公信力的體現,也是對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有力推進——
明明是在國內生產的家具,硬是被貼上了“意大利原裝進口”的標簽,搖身一變成為奢侈品。最近,達芬奇家具涉嫌虛假宣傳、以次充好的行為被披露。在媒體和公眾的一再追問下,該公司于7月18日發布了一封致歉信,表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但又稱是在“服務水平、質量控制和規范宣傳”等方面存在問題。
昨天,部分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達芬奇公司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刑法》,建議公安機關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和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虛假廣告罪對該公司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達芬奇行為已經涉嫌觸犯刑法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達芬奇行為
據7月15日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對達芬奇公司卡布麗緹系列家具樣品檢測的結果:達芬奇款式編號為“CF/30-CH002-101”卡布麗緹系列床頭柜在其家具產品和包裝上沒有注明其采用的產品標準,也無法提供《家具使用說明書》,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在其認可后對其產品質量根據《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這兩項國家標準對甲醛釋放量、木工要求、漆膜耐香煙灼燒等指標進行檢測,經綜合判定,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法學人士見解
“根據工商部門公布的情況,可以說達芬奇家居明顯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已經涉嫌觸犯了刑法,應該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鄙虾=鹉苈蓭熓聞账牢妮x律師認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主要是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達芬奇家居如此惡劣的行為不能簡簡單單以經濟處罰了事,追究其刑責一方面可以加強司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也是對社會誠信的有力推進。
達芬奇已滿足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訴要件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本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達芬奇行為
根據記者此前的調查,上海工商管理部門抽檢的卡布麗緹系列床頭柜在其門店內銷售價格為人民幣92800元。而此前根據媒體報道,有消費者在達芬奇家居門店購買了上百萬元的家具。由此可以判斷,其銷售金額明顯滿足了“五萬元以上”的立案追訴標準。
■法學人士見解
“單從刑法法條中規定的內容看,目前行政機關掌握的達芬奇家居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也達到了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鄙虾J蟹▽W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孫萬懷認為,抽檢的床頭柜價格為92800元、檢驗機構判定其為不合格產品,這幾點已經滿足了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訴的要件。
岳文輝律師認為,上海工商管理部門既然已經對達芬奇家居部分家具檢測后判定為不合格產品,且初步判斷其銷售金額達到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下一步應該是盡快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至公安機關,由其刑偵部門立案對其違法行為進一步偵查。“除了涉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外,達芬奇家居還存在涉嫌以次充好的問題,這都需要公安機關立案進一步偵查才能最終確定!
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廣告罪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五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達芬奇行為
在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達芬奇家居“三宗罪”中,達芬奇家居涉嫌虛假宣傳,其在宣傳時使用了諸如“最大”、“頂級品牌”、“最高”等絕對用語,在一些銷售宣傳冊上或銷售人員的宣傳中,也有類似用語。
■法學人士見解
“刑法規定了要情節嚴重才涉嫌虛假廣告罪,而立案追訴標準對情節嚴重作出了相關的解釋。盡管根據目前披露的信息無法確定達芬奇家居利用其虛假宣傳銷售了多少套家具、銷售金額是多少,但根據媒體對其家具單價、銷售范圍及經營期限的介紹,不難判斷出其符合‘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和‘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三條立案標準。”岳文輝律師告訴記者。
在孫萬懷教授看來,根據刑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達芬奇家居的行為已不是單純的行政違法,工商行政機關已無法在法律賦予其的權限范圍內處理本案了。“對于達芬奇家居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工商部門應該及時將案件移送至司法機關!
本報記者 劉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