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康菲石油索賠事件橫生意外,康菲日前表示,基本沒有證據顯示漏油事故對環境造成影響,這與他此前表態前后矛盾。依據海洋局調查報告,蓬萊19-3號油田持續造成約2500桶原油溢出、蔓延6200平方公里,原油溢出本身就對海洋造成污染?捣频谋響B正值107名漁民于12月13日再度委托北京盈科律師所向康菲提起4.9億元經濟賠償,給人以康菲回避承擔損失責任之嫌。
康菲石油索賠事件橫生意外,康菲日前表示,基本沒有證據顯示漏油事故對環境造成影響,這與他此前表態前后矛盾。依據海洋局調查報告,蓬萊19-3號油田持續造成約2500桶原油溢出、蔓延6200平方公里,原油溢出本身就對海洋造成污染?捣频谋響B正值107名漁民于12月13日再度委托北京盈科律師所向康菲提起4.9億元經濟賠償,給人以康菲回避承擔損失責任之嫌。
不過,鑒于樂亭漁民等早在今年8月31日就提出向康菲的索賠訴訟等,把康菲的否認聲明解讀為針對漁民新賠付訴訟的“賴賬”高估了民間公益訴訟的殺傷力,并低估了民間公益維權訴訟的復雜性和難度。何況,目前康菲始終未公開坦承對環境造成損害和漏油與漁民利益受損有直接關系。
污染事故頻發的公地悲劇反映當前主要倚重實質銜入式的行政監管體系,既使侵權主體的責任認定變得模糊化,又無法有效培育強約束的市場自律式維權體系,如實質內容銜入式監管沿用的是商品短缺時期下計劃管控思路,這一定程度上是監管部門為企業進行信用背書。在石油進口依存度突破60%下,保供給使現有事故處理制度無法為利益攸關者等提供有效的利益訴求渠道,從而無法培育自利博弈的市場自律機制。
以渤海漏油事故看,不論是海洋局還是漁民和N G O組織等都未能清晰地識辨或“避重就輕”地回避渤海漏油侵權主體的復雜利益和關系。蓬萊油田屬于中海油與康菲合作油田,目前清晰的是中海油擁有51%的收益權,但蓬萊油田屬于中海油與康菲的合營企業還是合約開發項目尚不清晰。這就造成漏油侵權行為主體與污染賠付主體的模糊化,即若直接起訴康菲或將致使法院面臨侵權或賠付主體不清晰之難立案問題。畢竟,單純起訴康菲如同企業職工因操作不當發生安全事故而肇事員工被直接起訴。
與此同時,海洋等污染頻發的公地悲劇問題還反映在公共利益的紊亂。污染等的公共利益訴訟主體首先是政府,如BP和雪佛龍污染事件,美國和巴西政府就充當了國家利益的代言人要求污染者賠付。而中國則相對較為特殊,中國海洋油氣資源的開采權為中海油獨家享有,中海油央企屬性同樣屬于國家利益,若監管層確認對環境造成影響,且污染與漁民利益受損直接相關,那么法律上最終承擔損失的可能將是蓬萊油田的權屬所有人,中海油需按權益承擔相應賠付責任則意味著國家利益的沖突,即自己賠付自己的問題。而民事訴訟上雖是央企賠付漁民,但也將出現全民所有者企業侵權人格化的少數人利益之尷尬局面。
此外,當前康菲混淆視聽地依據自測的56份樣品之結論推卸漏油對環境污染之責任,并指出56份樣品中絕大部分為燃料油凸顯出侵犯漁民利益的已非蓬萊漏油單個事件,還包括至今監管部門未查明侵權主體的燃料油污染問題,且燃料油的污染對漁民利益的損害更大。這為康菲把渤海漏油事故復雜化提供了“證據”,從而致使監管層增加了對渤海漏油事故的處理難度。殊不知,之于管理層若借此作出判決可能會引發中國選擇性執法之口實,而渤海灣存在燃料油污染問題意味著漁民利益受損的責任主體復雜化,其要證明原油與燃料油對其利益損失影響的判斷更為復雜。
鑒于此,我們在質疑康菲自損公信力推卸責任混淆視聽的同時,不得不反思怎樣的政府與市場邊界才有助于避免公地悲劇的頻發,構建怎樣的經濟社會制度和機制設置才能發揮市場自利博弈的自律機制,讓污染者真正付出成本。(原載昨天《21世紀經濟報道(微博)》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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