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評論 > 多個城市醞釀上調水價 > 正文
在資源稅改革方案醞釀出臺時,將水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已成業內共識。不少專家建議,將水資源全面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逐步對各類水資源征收資源稅,通過價格杠桿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7月20日《中國經濟周刊》)
水資源有不可再生性。也正因如此,適度提高使用水資源收費,甚至像專家建議的那樣盡快實施費改稅也極有必要。但無論怎樣改、收多少,都不能撼動水資源的公共屬性。
水資源是人的生存必需品,無論是窮人或富人,對于水都須臾不可離。但由于富人群體掌握較優益的社會資源,在水資源的使用或“競爭”上,處于天然的優勢地位。所以,在水資源稅的未來改革上,其制度設計的著眼點應是首先考慮窮人而不是富人。也就是說,無論怎樣的費改稅,都必須首先讓普通市民百姓喝得起水,都應該不影響或基本不影響貧困群體或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質量為原則。這也是水資源稅改革的底線。
使用水資源必須體現責任和義務的統一。用水就要繳費,多用就必須多繳。對于基本生存需要之外的肆意浪費使用水資源問題,對于一些特殊行業企業的過度透支水資源問題,對于富人群體過度使用水資源問題,都應體現責任與義務相當,就是說需要在稅收設計上體現出層次劃分,甚至有必要對無視整體社會利益者征收高額資源稅。這也是達成社會公平的前提。
水資源的本質決定著來自于水資源的稅收同樣必須體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征收上來的水資源稅,就應該完全使用到水利設施建設、城市供水系統改造完善、設施設備維修及勞務人員費用上,甚至還可以以“水補貼”方式對困難群體進行直補。如此,才能讓這項改革真正贏得人心。(石家莊 畢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