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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芬奇密碼一書引爆智慧財富之爭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8日 21:48 《財經時報》

  作者在寫作中借用他人創意,這是否可以獲得法律保護?超級暢銷書《達·芬奇密碼》日前在英國被《圣血與圣杯》一書的兩位作者告上法庭,并索賠1000萬英鎊,從而牽扯出“智慧財富”新話題。

  在真實與想象之間,在法律與創作之間,到底有著怎樣的邊界?我們又該如何定位信息急速擴張下的知識產權糾紛,這有點像中國的“饅頭糾紛”,看似不相干的兩件事,在“
知識產權”的語境下,成為2006年轟動性的文化事件。

  □本報記者 吳小曼

  丹·布朗這次玩大了。

  這個向來喜歡在真真假假、虛虛實實之間設置密碼圈套的人,此次居然如《達·芬奇密碼》中的主人公蘭登一樣,一到異國就被卷入到一宗復雜案件中。

  現實世界的“末日審判”

  3月1日的倫敦,天氣陰霾。平日深居簡出的超級暢銷書作家丹·布朗一早來到倫敦高級法院為《達·芬奇密碼》作證,等候多時的記者長槍短炮地圍剿讓丹·布朗不得不擺出輕松的微笑。

  剛從倫敦返京的旅英作家虹影說起丹·布朗事件興奮不已,因為這涉及到作家的創作邊界和版權保護底線問題,她說她一直在留意案件的進展。而根據她在英國生活多年和對當地媒體報道、外界反映來看,《達·芬奇密碼》“侵權”案可能成立,如果這樣,丹·布朗就得從他2億英鎊的版稅收入中拿出1000萬英鎊作為賠償,這也是歷年來“版權糾紛”中較高額的一次。

  而《泰晤士報》當天的評論則認為此案的價值遠遠超過原告要求的1000萬英鎊賠償金額。

  原因是該案的判決有可能為英國處理侵犯版權類訟案開創先例,其實這也給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法提供了借鑒,因為目前的版權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是否該保護這種創意。

  這也是案件棘手的原因。由于“無法可依”,庭審法官并沒有作判決,但表示要求助于自己的眼睛,在對照兩本書閱讀后才下結論,于是這兩本書以及書中諸多細節,再次成為人們探究事實真相的物證。

  其實《達·芬奇密碼》自上市起官司就不斷,《上帝的女兒》一書的作者劉易斯。珀杜曾兩次把丹·布朗告上法庭,最后皆因證據不足不了了之。丹·布朗曾得意地說自己是唯一獲得上帝授權的人,因此可以借助歷史知識在宗教的迷宮中探尋。可就在他決定去英國長住時,2005年10月,《圣血與圣杯》作者邁克爾。貝金特和理查德。萊以丹·布朗借用其假設和創意為由再次把《達·芬奇密碼》告上法庭。

  當時丹·布朗還說自己的資料來源都是妻子從歷史書中復印下來的,他也不記得《達·芬奇密碼》引用了哪本書,可能在創作快結束時,曾參考過《圣血與圣杯》。

  看過《達·芬奇密碼》的人都知道,小說中提彬爵士的書架上就放著《圣血與圣杯》。不想丹·布朗向歷史學家致敬的話,竟被邁克爾。貝金特的律師當作了“供詞”,他在法庭上稱丹·布朗一直就喜歡偷別人的東西。

  都是“圣杯”惹的禍?

  丹·布朗東拼西湊的寫作風格怎么就成了罪狀?《達·芬奇密碼》全球2億多讀者均把目光聚集在倫敦,希望專家能解開他們心中的迷惑。

  《達·芬奇密碼》中文版出品人施宏俊就說,丹·布朗只是借用一下《圣血與圣杯》的思路框架,怎么就成了偷呢。“丹·布朗是個作家,如果藝術家源于史實或傳說的大量創作被判為剽竊的話,那么以后誰還敢去碰歷史學家說過的東西?!”

  《圣血與圣杯》真的是一本歷史著作嗎?英國圣杯研究者明確否定了它是歷史書。該書1982年出版,系兩人近10年研究結果。作者在一些歷史資料的基礎上,大膽假設了耶酥基督與抹大拉結婚并孕育了后代,這一血脈綿延數百年,并一直受到一個宗教團體保護。

  《達·芬奇密碼》也是在這一大膽假設的基礎上,推斷出抹大拉并非妓女,而是圣殿騎士們一直在暗中保護的圣杯。

  流傳于民間2000多年的圣杯故事,最后終于有了歸屬,也成為《達·芬奇密碼》最大的賣點。

  《達·芬奇密碼》全球發行達4000萬冊,僅中文版發行就達110萬冊,同時被翻譯成40多種文字,直接帶動幾十億英鎊的經濟價值。據有關方面統計,讀者中單是去盧浮宮找尋書中描述細節的就有上萬人。根據《達·芬奇密碼》改編的電影5月即將上映。

  兩位原告因此聲稱,任何讀過這兩本書的人都會對兩本書核心內容的相似感到吃驚。丹·布朗甚至在給書中主要人物之一萊。提彬爵士取名時,還順便用了兩作者的名字。他們的律師更是指出布朗在《圣血與圣杯》復印件上的勾記和批注表明,布朗“沒有僅僅把《圣血與圣杯》看作是微不足道的參考資料”。

  那么丹·布朗僅僅是在寫作中參考了《圣血與圣杯》,還是沿用了《圣血與圣杯》的整個構想?蘭登出版公司的辯護律師開始時聲稱他們純是誹謗,現在回答媒體則說一般性的想法不受版權保護,原告邁克爾。貝金特和理查德。萊在非小說類著作《圣血和圣杯》中提出的想法也并非他們原創。

  法律與創作的邊界

  那么一般性的想法究竟受不受版權保護?記者為此采訪了復旦大學法學專家王同教授,他認為在信息社會,個人創意是否受版權保護,其依據主要有3點:是否內容完全一致、結構一樣、故事架構一致,如果這3點都相吻合,那么就一定構成了侵權。

  從《圣血與圣杯》來看,作者顯然是把自己的想法通過文字固定了下來,如果一個想法沒有形成文字,當然談不上保護,但既然已經形成文字并出版就應該得到保護。而至于他們的想法是不是原創?由于圣杯故事由來已久,但在《圣血與圣杯》前,還沒有作者用這樣一種假設,把這個故事確定下來,那么他們就應該屬于原創。

  一些研究版權法的專家也提出了相反的意見,他們認為這兩本書的核心假設一致,但內容及表達方式相差甚遠,因此談不上侵權一說。

  《達·芬奇密碼》繁體字的翻譯、同時也是《圣血與圣杯》的翻譯王大春對兩本書的內容都很熟悉,他說對比兩本書結構、主題思想來看,他們在抹大拉的瑪利亞懷孕這一核心假設上非常一致,架構和基本事實也相同,只是表述方式不同。如果按照傳統鑒別的方式來判定這起版權糾紛,它們還構不上抄襲,但從另一層面來看,他們卻有著主題思想的雷同。

  “智慧”經濟新定義

  這種借鑒他人的創意來完成自己創作的方式,正如施宏俊所說那只是引用,因為這在各種寫作中都可以看到,就如同中國的“饅頭”事件,胡戈就是借用了《無極》的畫面完成了自己的創意,有網友就認為這是合理引用,這也同樣給中國版權保護邊界帶來了困惑,但王教授則認為這兩件事的性質恰恰相反,“饅頭”借用《無極》畫面也是構成了侵權,但胡戈并沒有用于贏利,所以侵權事實最后并不成立。而《達·芬奇密碼》已經出版,且盈利巨大,且是在這一大膽假設基礎上產生的商業價值,那么版稅就應該為原創者分享。他還認為,如果此案成立,《達·芬奇密碼》電影版權也該為這兩作者分享。

  有作家因此擔心,版權法的邊界擴大無疑會擠壓作家的創作空間。同樣遭受“抄襲”風波之苦的作家郭敬明就認為作家可以引用歷史典故等,不然我們的作品就沒有根基。

  虹影則認為這與作家的創作完全無關。她認為一個作家的價值就在于想像力,想像力的核心價值就在于文章的主題思想,如果主題思想借用他人成果,這就是違背了創作的底線。這也是國外與國內作家不同的思維方式,他們往往能默許對現實生活的虛構或者對真人的歪曲、創造,但不能容忍對他人創意的借用,這也是她判斷丹·布朗會敗訴的原因。

  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泰晤士報》為何認為“1000萬英鎊賠償并不太多”。因為此案除了涉及假說是否可以獲得版權保護、版權保護的底線在哪里、作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借鑒他人的創意等諸多問題外,還為我們思索當“創意”經濟成為全球經濟新的增長點時,我們該如何看待“智慧”財富提供了參照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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