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小魯先生近期再次推出的《灰色收入與國民收入分配》報告引起了多方關注,其中的重要結論包括:“與3年前相比,中國的灰色收入已經高達5.4萬億,約占到國民總收入的15%。而且,這些灰色收入有將近2/3進入了10%最高收入人群的腰包”。于是乎,輿論當然嘩然,如何控制灰色收入儼然成了收入分配調節的重要話題。
中國觀察 沈洪溥 專欄
王小魯先生近期再次推出的《灰色收入與國民收入分配》報告引起了多方關注,其中的重要結論包括:“與3年前相比,中國的灰色收入已經高達5.4萬億,約占到國民總收入的15%。而且,這些灰色收入有將近2/3進入了10%最高收入人群的腰包”。于是乎,輿論當然嘩然,如何控制灰色收入儼然成了收入分配調節的重要話題。
但是,筆者并不認為,民眾眼中、專家筆下以及媒體報道中的“灰色收入”確實是一個東西。如果連這都不確定,那么,每每激起民憤的所謂“灰色收入”也并不真的可防、可控、可治。
從語詞角度來看,“灰色收入”如同“潛規則”一般,屬于生造出來的詞匯,涵蓋范圍并不清晰。關于它的規范譯法,多見“off-the-booksincom e”,即所謂賬外收入,與意指不法收入的“黑色收入”和合理、合法收入的“白色收入”相對,屬于黑、白收入的中間地帶。從這層意義上講,“灰色收入”的意義邊界是可控的,它更接近于所謂的“隱性收入”,很難讓人產生惡感。比如說,“隱性收入”就至少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助等正常渠道之外取得的非公開性收入,如兼職兼業收入,業余進行的經營收入、勞務報酬所得等。而這類非公開收入,事實上是和普羅大眾中的相當部分都沾邊的。
因此,民眾所反感的“灰色收入”其實并不包括自身的賬外收入,而是指巨富高官們的巧取豪奪所得、貪贓枉法所得、收賄受賄所得、設租尋租所得等等,觀眾眼見、聞者心知,但卻都既無實據,也并沒有檢察院、法院來查證違法事實,只好憤憤然地將某些人的暴富歸因于“灰色收入”。
而學者眼中,似乎有別于此。僅舉一例,按照王小魯先生的說法,以獎金、津貼、補貼論,就有顏色之分———“有些政府機關或壟斷國企,慷公共資金之慨,以種種名義給官員、管理層或職工提供的遠高于市場常規的福利或額外給付”,實際上侵害了公眾利益,就屬于“灰色收入”。但此處,高于多少算“遠高”,“市場常規”是多少,卻又語焉不詳。在媒體報道看,卻又有意無意地混淆了民意所向與專家興趣,將“灰色收入”解釋成了實際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
經過比較就可以發現,不同群體在看待“灰色收入”方面,幾乎都存在選擇性失明問題。而作為一個正在被多數人士大義凜然譴責的概念,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卻至今連邊界、內涵都不清楚。在此基礎上,專家層面,提出5.4萬億元的說法,當然聳動,卻僅僅是一家之言。急吼吼地對著這個數字抒發感情、發泄憤怒,無疑是非;奶啤o聊,甚至搞笑的。
筆者以為,我國收入分配差距的形成具有深刻的歷史背景、社會淵源和經濟結構因素,不能一概推給“灰色收入”的存在而了事。譬如,城鄉收入的差別形成,既在于長期以來存在的行政層面的城鄉切割治理因素,也在于一度因政策原因產生的工業品和農業品價格剪刀差,更在于城鄉生產率差別和產業結構差異等,這些因素共同造成了近10億農村人口和4億城市人口的收入差異,這是重要的宏觀因素。深入到行業中觀層面,則又有周期與非周期、壟斷與非壟斷等差別,決定了行業從業人員的收入分配差異。再深入到微觀企業乃至個人層面,則又有能力、機遇和其他差異性因素。如果罔顧這些主客觀因素,僅歸咎于灰色收入,則有戴著有色眼鏡看問題的嫌疑。而將統計遺漏中的大部分統統歸入其中,則更可能是錯誤的做法。
當然,“灰色收入”的提法也并非全無價值。其真正意義在于,關于它的激辯,該時時提醒立法者、執政者、研究者與圍觀者,社會中黑色、白色收入的中間地帶不宜過于遼闊。通過建立新法規、健全舊法規,彌補法律體系的漏洞,就大可將部分“灰色收入”切割到違法犯罪一邊去。對此,實在不宜再姑息或者遲疑。否則,該是“黑色”的收入,日久天長,就可能逐漸被理解為“灰色收入”,與此同時,憤怒仍然會被廉價地發泄,“灰色收入”也只是日復一日地充當百無一用的話題靶子。
(作者系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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