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橋收費豈可任意“創新”(人民時評)
王 頏
不管怎么看,變著法子讓百姓掏腰包的路橋費,都與已經廢止的養路費如出一轍
蘭州路橋費又要開征了!這回一征就是18年。
盯著這筆可觀收入的不只是蘭州,其他幾個地方也曾“想到了一塊兒”,不過叫“通行費”而已。名目不同,但殊途同歸:不管你的車輛是否上路,每年都要繳納固定的費用。干嗎用?為當地政府“償還貸款”。
復征路橋費,可曾問民意?網絡的呼聲、車主的抗議已經作出有力的回答。蘭州市有關部門之所以不為所動,或在于他們自認為找到了法律的“尚方寶劍”——
第一,國務院法制辦今年6月2日答復:“《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僅是對收取通行費作出原則性的規定,至于收取通行費的具體范圍和期限,應當由你省人民政府進一步作出規定。”據此,他們有權把該條規定的“大型橋梁、隧道”背后的“等”字解釋為“道路”。第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規定:“凡在城市規劃區內用貸款集資新建的橋梁、隧道和道路……可向過往的機動車輛征收車輛通行費以償還貸款”,據此,他們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合法。第三,甘肅省政府11月6日正式行文批準該市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后,蘭州市政府進行了及時發布,程序合法。
三條理由,是否確實如上所述,“于法有據”?
首先,看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過往車輛(軍用車輛除外)收取通行費……”這里的“等”字是放在大型橋梁、隧道之后的。從語義學上理解,這個“等”代表的應該是與大型橋梁、隧道相當的、耗資巨大的、并非常見的交通設施,而不是隨處可見的“道路”。把范圍大得多的“道路”與橋梁隧道混為一談,變相擴大收費范圍,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國務院法制辦的解釋,其實仍然是對該條第二款的一種重復,并未對收取通行費作出明確賦權。
尤為重要的是,1998年施行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2004年施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這就意味著,公路收費改為依法征稅是大勢所趨。
還是網民目光如炬:蘭州市目前并沒有一座所謂“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卻要全城收費,道理何在?如果經濟困難可以作為收費的理由,豈不是全國所有的基礎設施建設都可以向老百姓強行攤派?實體上硬傷重重,程序上呢?連省政府法制辦的領導都沒有看到這份文件的原文,這又如何能讓公眾信服?
尚未問法治,收費何太急?
怎么看,變著法子讓百姓掏腰包的路橋費,都與已經廢止的養路費如出一轍。今年燃油稅改革之后,養路費等六項收費被取消,但收費還貸的公路,還留下了一個逐步有序取消的尾巴。解決這個“爛尾”工程,只能靠提高財力,依法辦事,而不能任意進行收費“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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