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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周刊》評論員
1月13日,蘇格蘭皇家銀行(RBS)以每股1.71港元價格悉數售出中行股份。通過這一交易,該行套現(xiàn)近24億美元,實現(xiàn)盈利近8億美元。
外資拋售中資銀行股份并獨RBS一家。此前短短半個月內,采取類似舉措的還包括瑞士銀行、美國銀行,以及李嘉誠基金會,等等,而這些境外機構等待禁售期滿便拋售中資銀行股份的主要原因是,突如其來的國際金融危機致使全球銀根緊縮,當此時艱外資套現(xiàn)以求自保實屬無奈。譬如說,近在去年7月份時,RBS高管還曾表示不會出售中行股份,惜乎半年之后,這一承諾即被息率高達12%、金額高達74億美元的優(yōu)先股贖回壓力擊得粉碎。
盡管主要原因是“對方出了問題”(中行回應本行股份遭拋售時的用語),但這類已成風潮的拋售事件畢竟會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影響到中國金融部門的改革和開放,其中最為重大、最為深遠的不利影響是,寄望通過引進外資改善中資銀行管理與技術的戰(zhàn)略規(guī)劃或將被迫改寫。
不同于一般發(fā)展中國家,中國的資本約束并非很明顯,因此,中國政府之所以作出吸引外資參股銀行的決策,其財務、資金方面的考量微乎其微,關乎于此,最明顯的例證就是,相比于數千億美元量級的國有資本投入,中資銀行2005年后累計獲得的250億美元境外資本只能用“微量”來形容。
引進境外資本的真正目的在于借助外力克服中資銀行在公司治理、經營理念、風險控制、資產整合、金融創(chuàng)新以及國際化等方面的劣勢。為了達到這些目的,監(jiān)管部門強制性規(guī)定新建股份制銀行必須引進境外戰(zhàn)略投資者,并且規(guī)定境外戰(zhàn)略投資者必須符合“四條原則”和“五項標準”,其中包括“具備豐富的金融業(yè)管理背景,同時要有成熟的金融業(yè)管理經驗、技術和良好的合作意愿及商業(yè)銀行性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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