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房者斷供將承擔違約責任(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0日 14:31 法制日報
金錢債務是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也就是說銀行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要求購房者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購房者不履行還款義務,銀行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辦理購房貸款的時候,銀行為了保證購房者有還款能力是要求購房者有固定收入的,這樣在執行時可以直接從購房者的個人賬戶中扣除部分借款,購房者的其他住房、在銀行的存款、國庫券等都是法院可強制執行的標的物。 總結上述銀行可采取的措施:第一銀行可訴請法院要求購房者繼續履行;第二銀行可行使抵押權;第三在銀行行使抵押權仍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可要求購房者承擔因違約造成的賠償責任,且銀行對按揭貸款是有無限追索權的。 根據以上分析,作為炒房者理應承擔市場風險,作為個人入住,如果繼續還貸,有房子在至少還存在著租用價值。如果購房者選擇斷供,不但承擔了房子降價的風險,還要承擔銀行的罰息和訴訟費等因銀行行使權利所產生的一大筆費用。“斷供”不僅使買房人經濟受損,一旦被銀行列入“黑名單”,今后消費和貸款都會受影響。 另外,我們看到,在斷供者中有一些人是一成首付甚至是零首付購房。斷供的出現也讓銀行違反規定辦理房貸問題暴露無疑。那么銀行是不是也應該為自己的違規放貸承擔一定風險呢? 顯然,因購房者斷供而可能產生的不良貸款及相應的金融風險,是要由銀行自己來承擔的。各大銀行對于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都有明確的規定,而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由于貸款人還款能力下降無法還貸造成壞賬死賬等問題。銀行違規放貸,很可能要受到上級銀行相應的內部處分,甚至銀行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這對購房者而言可能毫無意義。由于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簽有《貸款合同》,而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現,雖然合同的內容可能違反了銀行內部關于首付比例的規定,但這不足以造成合同的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無效的,但銀行內部的規定,甚至中國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都夠不上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效力等級,因此銀行與購房者之間的合同還是有效的。既然是有效的合同,就應該得到執行,購房者就不可能因銀行的違規而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 那么,該如何應對因斷供產生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呢? 對因為住房貸款欠債不還或無力償還的個人,采取一些商業性的限制和禁止的措施,是很有必要的,我們可以借鑒香港的做法,即采取個人破產制度。某個人在其個人資產無法償還其自有全部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布其破產并核銷債務。在裁定破產后的一定時期內,破產人只有權享受基本生活,不得進行奢侈消費和商業行為。個人破產制度要求不能將破產者所有的私有財產用于償債,因為那將使他們不能健康體面生活于世,并失去重新起步的機會。他們的財產應該優先用于保障他們的生存權利,用于憲法規定人人享有的基本權利,然后才是用于民事上的債務。 但民事債務往往要求人們以其所有的財產來承擔債務。此時就存在了如下的矛盾:社會有義務保證個人有尊嚴地生活,而債務上又要求當事人以全部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兩者之間矛盾的克服,無疑取決于法律如何選擇,是聽之任之,還是以人為本對債務進行必要的干涉。 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仍然闕如,因此從理論上講債權人可以用奪去債務人最后一頓午餐的方式實現自己的債權,這無疑威脅著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面對深圳出現的購房者斷供行為,把個人破產制度和財產登記制度、信用制度、銀行監督管理制度相結合起來,以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降低誠信風險,筆者認為是目前能夠解決這個問題的比較理想的模式。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