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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大地震中房貸損失誰來承擔(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8日 01:02 中國經濟時報
即使是商業銀行與居民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這其中所面臨的利益同樣十分復雜。僅僅以上述兩個《通知》所給出的原則性指導,是不夠的。因為,在一個保險市場十分發達的住房市場,如果發生汶川大地震這樣的災害,它可以通過巨災險來減少居民財產的損失。在中國,由于這個險種收費昂貴,基本沒有地震災害險。災區居民財產受到毀滅性重創時,無法通過巨災險減少其財產損失。因此,為了保護國內居民的財產,如何設計一個廣大居民樂意接受的巨災險產品,是保險管理層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 那么,在沒有巨災險的情況下,如何既讓災區居民的住房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又能體現現代文明社會的公平性?臺灣的經驗值得我們參考。臺灣“9·21”大地震,對災區居民的住房同樣是一種毀滅性摧毀。在地震發生后,臺灣相關部門在第一時間宣布,對災區居民原有房屋已辦理擔保借款的部分,提供“本金展延5年,利率按原貸款利率減4碼,利息展延6個月”的措施(此次央行和銀監會《關于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所給出的規定,與這些措施精神是一樣的)。 但這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因此,在一些民間機構的推動下,又對災區居民所面臨的按揭貸款問題設計出了更為切實的解決方案,即由相關部門給予每戶最高350萬元新臺幣的貸款額度,如果受災戶重建或重購住宅花費200萬元新臺幣,則剩余150萬元新臺幣的額度即可用于原貸款的償還,并適用優惠利率。這意味著,350萬元新臺幣的新貸款,是以受災戶重建或重購的新房和土地,以及原有住房的土地作為新的抵押擔保品。此外,如果原貸款剩余的額度較低,受災戶可與銀行協商,以原土地及住房清償所余債務,相關部門將給予銀行一定的利息補貼。這樣,受災戶、政府部門及銀行一起來承擔風險,一起來渡過難關。 其實,即使是商業銀行與居民個人的按揭貸款,也并非僅是這兩者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來說,購房者在向商業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購房時,除了要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與商業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抵押(保證)借款合同》。對于銀行的債權而言,除了開發商對購房者借款購房的階段性擔保外,購房者還必須同意將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商業銀行。也就是說,根據這些合同關系,即使是抵押物消滅了,但兩者的債權與債務關系仍然存在。這就是現代金融市場的商業原則。因此,在這種商業運作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與不確定性,不是政府行政部門一紙文件就能一了百了的,而是要通過當事人協商談判來解決。 還有,由于住房既可是消費品,也可以是投資品。如果作為消費品,那么就具有明顯的公共性特征,即政府有責任來保證每一個居民基本的居住條件,無論是否遭遇到重大災害,都是如此。如果購房者的目標是投資獲利,那么就難免會面臨投資風險,無論是可抗拒或不可抗拒的。如果投資風險由政府或他人來承擔,而獲得收益時則歸個人所有,就顯得不盡合理。所以,即便此次地震中所損毀的住房按揭貸款由商業銀行或政府來承擔,也應該對投資與消費進行嚴格的區分。在不同的情況下,采取不同的解決辦法。 此外,住房按揭貸款還有一個期房與住房入住的問題。對于已經入住的住房,那么這種債務關系主要發生在商業銀行與購房者之間。對于期房來說,房地產開發商就要涉及其中。商業銀行、購房者及房地產開發商三者的責任如何來分擔,也需要一些比較清楚的規則。否則,無論是房地產開發商,還是購房者,都可以用不可抗拒風險作為理由,而且拒絕與商業銀行談判。 總之,對于在地震中損毀房屋的按揭貸款,政府要本著人道原則、公平原則及商業原則來辦事,僅僅以政治化的方式給出幾條指導性意見是不夠的。特別是有人提出要以快速處理的方式來解決,這樣所帶來的問題會很多。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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