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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63條可能成許霆救命稻草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10:25 中國經濟周刊
翻案似不可能 刑法63條或是“救命稻草” 許霆案發回重審是否就意味著存在較大的翻案可能,甚至被判無罪呢? 廣東省兩會期間,廣東省高院院長呂伯濤曾就“許霆案”發回重申發表看法,他表示:“許霆案發回重審,就是為了讓大家來討論這個問題,最后尋找出一個合法、合情、合理的解決方法! 記者旁聽庭審過程中發現,控辯雙方圍繞許霆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雙方爭論焦點集中于許霆的行為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等方面。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霆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已構成盜竊罪。 根據該條該項,對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情形的犯罪行為,可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如果廣州中院主審法官將許霆案定為盜竊金融機構罪,他就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法庭上,許霆的辯護律師認為,許霆案不構成盜竊罪,而是不當得利,但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侯國云則表示:“我認為許霆的行為既不是盜竊,也不是不當得利,而是一種全新的行為! 資深刑法律師田文昌認為:“英國曾有兩個案例與本案極為相似,但不僅眾多的取款者未受刑事追究,且銀行也并未索回損失,而是自行承擔了責任。” 近日,《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從相關人士得知,許霆案在定罪方面翻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法院對以往類似案件均采用盜竊金融機構定罪,如果推翻該定罪可能對以往判例的“合法性”產生不利影響。 他還表示,在量刑方面應該有所考慮,有關部門、單位正在就援引刑法63條可能性進行討論。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有法律界資深人士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長期以來,立而少用的刑法63條,遇到許霆案,應該有所蘇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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