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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取出法律問題來(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20:22 卓越理財
認定分歧 從庭審中公訴人和許某辯護人的意見中可以發現,對于本案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許某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了盜竊罪;二、許某的行為是否僅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而許某只應承擔返還責任,其不應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呢? 首先,讓我們分析一下我國有關盜竊罪的基本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竊取的方法,將他人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幷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幷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幷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幷處沒收財產: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其次,我們再分析一下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民法上所稱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幷不屬于侵權行為,它與締約過失、侵權、無因管理等均屬于法定之債的發生原因。 不當得利的基本特征有: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利益獲得方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受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2、受益人是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綜合上述分析不難發現,許某第一次取錢時,本不存在主觀過錯,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且金額較小,因此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只承擔民法上的返還責任。 但許某在發現銀行設備的漏洞后的一系列行為,主觀是上利用公私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疏忽,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客觀上采取了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且累計金額達到盜竊罪的標準(雖然各地標準不同,但是依然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幅度標準,許某涉嫌的犯罪金額已達17.5萬元,可被認定為“數額巨大”),所以已構成了盜竊罪。 而許某的辯護人稱,許某的行為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這也是正確的,但是,當不當得利到達一定數額、主客觀要件均滿足了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時,許某就已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因此,許某不僅需承擔民事上的返還責任,更須承擔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 在銀行的提款機上取款,已經成了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一個經常進行的行為;相信大部份人都不會像許某一樣;在取完款項后,還會立刻去特別留意銀行從自己戶口中扣了多少錢;而且也更不會去再次嘗試是不是每次只扣一元;由此可見許某是一個細心而聰明的人。不過可惜的是,他的聰明及細心均被誤用了,致使自己陷入觸犯法律的旋渦中。 插排:守法與犯法,有時候,可能只是因為你多邁了一小步。 (徐中孟,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 著有《大陸合同法規》等書) (雷艷坤,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碩士,光大銀行法律合規部)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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