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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
據報道,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將于下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個稅免征額度是否再次提高引發關注。有稅務專家指出提高個稅免征額度是大多民眾和專家的呼聲,短時間內再次調高“并非沒有可能”,“建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到2000元或2500元”。
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把個稅起征點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但施行還不到兩年,個稅起征點標準就引起巨大爭議。中國青年報社調查中心近日的一項調查顯示,高達97%的受訪者認為當前的個稅起征點還需要再調高。如此廣泛的針對個稅起征點的質疑,其實暴露出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的短視。
確定性是稅收制度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稅法制定上的多變性是造成我國稅收立法不確定性的根源。法律不是兒戲,它是一種剛性的規則,具有令人敬畏的權威性。假如個稅起征點因脫離實際遭到普遍質疑而頻頻改動,必然要不斷修訂法律,這不僅會加大修訂法律的成本,也將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在我國的法律規則構建過程中,相關法律制度深受政府職能部門的影響,而職能部門必然把自己的利益融入到相關法律條文之中,這是造成相關法律往往與民眾預期存在差異的重要原因。以個稅法的修訂為例。在個稅法修訂之時,就有人提出根據上個世紀80年代的標準確定個稅起征點。1981年職工平均工資約為每月60元,而個稅起征點為800元,大約為月工資的13.3倍,比照這一比例,個人所得稅法應把起征點定為24600元才合理。
但是,有關部門堅決反對把個稅起征點提得太高,其依據是個稅起征點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工薪階層納稅人已經從占總人數的60%減少到26%,并且,全國個稅將因此減少280億元左右。正是有關部門提供的翔實的數據,最終使得其意見在個稅法修訂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然而,事實卻是,個稅標準提高后,個稅不僅沒有減少反而繼續保持高速增長。2006年個人所得稅完成2452億元,比2005年增長17.1%,增收了358億元。國家稅務總局領導在分析原因時說:“之所以在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標準提高之后,個人所得稅的收入還能夠保持增長,首先是得益于經濟發展帶來的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長。”
問題正在這里。難道有關部門在個稅修訂之前計算個稅起征點提高后的影響時,沒有考慮居民收入增長的因素嗎?之前的個稅起征點提高個稅將減少280億元的數據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呢?
經濟發展、個人收入增長都是動態的,而法律卻是剛性的,要保持法律的剛性,就必須使法律經得起時間的檢驗和歲月的沖刷,個稅起征點剛剛實行一年多就暴露出來的標準過低問題引人深思。
就在個稅起征點陷入爭執的時候,有關部門再次強調,比照國際經驗,中國的個稅收入所占稅收總收入比重顯然仍然偏低。問題是,那些國家的經濟增長模式與稅收制度與我國存在很大差異。比如,我國經濟是依靠投資拉動的經濟增長方式,政府收入快速增長,而沒有相應地提高居民收入。再比如,我國企業稅、各種收費等遠高于國際水平,在財富分配到居民手中之前,政府已經通過企業稅和各種收費分占了一部分蛋糕。我國稅收增速連續多年以超過GDP增速兩倍的速度增長就是再明顯不過的證明。
降低個稅是世界潮流。日本已經把個人所得稅稅率從最高時的70%下降到37%;美國把個稅最高稅率從39%下調到35%。毫無疑問,我國的個稅起征點將不得不再次調整,而調整倘若依然不能放眼于未來,僅僅把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到2000元或2500元,那么,個稅起征點還將很快面臨調整,并可能因此陷入一兩年一修訂的困局。
十七大提出了到2020年實現“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數,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的社會目標,若個稅起征點過低,將影響這一目標的實現。本著藏富于民的原則,個稅起征點的調整至少要有十年以上的長遠考慮,而要做到這一點,其調整幅度就不應該是修補式的,而應該是一次重大的調整。
(作者系《云南信息報》時政部主任、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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