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受到政策限制 農民無權金融合作難致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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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8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李昌平 最近,我看到《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第二稿,極為失望。第二稿的總則是這樣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技術、信息、生產資料購買和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儲藏等服務”。開始,我還以為是起草者粗心而忘記了農民金融合作的權利;后對照看第一稿,發現第一稿是包括農民金融合作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農村和農業發展經驗表明,如果小農沒有金融合作的權利,其它合作是很難有效開展的,甚至,沒有金融合作的農民組織基本上都會處于半死不活的狀態,更難強大起來。如同屬小農經濟社會的臺灣、日本和南韓,都是把農村的金融改革作為農村建設的重要措施。假如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農會(協)沒有“農信部”,是很難想象農會(協)會有很大作為的。“農信部”的利息收入是農民組織的財政基礎,“農信部”是農民組織為農民提供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經濟基礎,“農信部”是實現農民土地和房屋財產權利的基礎保障,“農信部”是農民勞動合作、生產合作、消費合作、營銷合作、財產合作、抗災合作等等合作和內部結算的平臺。可以說,金融合作的權利,是傳統“小農”轉變為有組織的“現代小農”的核心要素。 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一直致力于加強農民的組織建設,提高基層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和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但效果非常不理想。不僅如此,基層農民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和適應力”在不斷下降,根本的原因是什么?正是因為農村金融是非農民壟斷的,農民無法通過金融的功能實現對農村各種資源整合,獲取家庭農業生產之外的農業產業化、規模化、市場化和非農化的收益。現在農村出現的許多問題,實際上是“壟斷金融資本”和“私人工商業資本”對小農進行剝奪。不保護農民金融合作的權利,不僅農村金融會非農化,農村產業化也會非農化。縱容金融資本和工商業資本對小農的剝奪,最終的結果將會是小農破產。最近15年來,假如沒有農村勞動力的外出打工收入補貼“家庭經營”,我國絕大多數的小農早就破產了,“農業真危險”早就不幸言中了。如果我們繼續讓農民工的工資收入維持小農,城市化何以實現?如果農民工工資不補貼小農,小農何以生存?也許有人會說,就是要讓小農破產,以達到減少農民的目的。假如城市和發達地區每年能夠提供3000萬個就業崗位,并讓農民工進入社保體系,這個想法也許不錯。問題是在小農不破產的情況下,每年自然新增的1300萬勞動力都難以消化! 事實上,中國民間金融的歷史源遠流長,中國農民的第一個資金合作社至今有100年的歷史了。農民金融合作真的會危及“金融安全”嗎?我考察過數十個由學者和國際機構幫助建立的農民組織和社區金融合作社(包括社區發展基金會),具有相對于正規銀行和官辦農村信用社的三大優勢:一是信息對稱,二是管理民主,三是成本較低。有這三大相對優勢,危及“金融安全”之說,純屬無稽之談。農民組織合作金融會危及“金融安全”?非農民辦金融、甚至讓外國人辦金融,大銀行每年數以百億計的壞帳賴帳呆帳死帳不危及“金融安全”,咱們小農搞點資金合作社就有安全問題了,這是“只許強勢集團放火,不許弱勢人群點燈”的邏輯。也許會有人翻90年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老帳。我過去在鄉鎮當書記多年,對90年代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出的一些問題深有體會。我認為出問題的主要原因是:1、鄉鎮政府財政危機轉嫁給了基金會,而鄉鎮財政危機是中央和省市財權上收,事權下壓造成的;2、不是真正的合作基金會,與農民沒有關系,更談不上民主管理,就是一個官辦的準政府“老鼠會”;3、沒有相應的法規規范和監管主體。 最近兩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特別強調鼓勵農民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立法者應該認真學習中央最近兩年的一號文件,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立法者更應該學習《憲法》,維護憲法賦予農民的同等發展權利。正是基于以上理由,我建議給農民金融合作的權利,讓小農組織起來,成為有企業家精神的現代小農,讓組織起來的農民充分分享農村金融、農產品加工和營銷、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和營銷、農民土地等產權證券化的收益。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