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施政能力 建立責任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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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3日 18:25 《財經時報》 | |||||||||
提升政府的施政能力,實現建立責任政府的目標,就要按照權責相稱的原則,確定政府的職權體系,理順權職關系。實現政府機構的法治化和適度化 政府負有對社會生活全面、系統的管理責任。政府的施政能力通過政府權力和權威,通過制定政策、動員、組織、實施、承擔自身法定職能的具體行為,貫徹自己的內在意志,實現自己管理目標的能力。它對于一個國家和社會的經濟、政治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提升政府的施政能力,實現建立責任政府的目標,就要按照權責相稱的原則,確定政府的職權體系,理順權職關系。 第一,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職權關系。絕非簡單地通過放權就可以達到這一目標,關鍵在于劃清中央與地方的職責權限。具體講,中央對于涉及國家整體利益,宏觀管理領域的問題有決策權和宏觀調控權,對地方有監督權。地方有貫徹中央方針政策、方針、計劃的義務。但是對于本地區事務有中觀的調控權和決策權。在政府職能上,中央和省政府主要履行宏觀、中觀調控職能,地、市政府主要起承上啟下的作用,其主要職能是協調縣(縣級市)、鄉基層政府運行,其基礎性和微觀性決定這兩級政府職能的執行性和直接面向基層的務實性,因而主要履行公共服務職能。 第二,理順政府的內部職權關系。一方面,政府部門對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要負責地做好。對于自己應解決的問題,應主動解決,不可事無巨細地向上請示或推給別人。另一方面,要理順政府中的領導人員與參謀人員的關系,領導人對決策負有完全的責任,參謀人員、專家對決策不負任何具體責任,對決策不具有決定權,只有建議權和意見權。其職責是輔助領導人員更好地行使指揮權。 第三,重構政府機構能力。政府機構是政府職能的物質載體,是實現政府職能的物質力量。政府機構的能力制約著政府職能的實現程度。重構政府機構能力是建構責任政府的關鍵一環。 建國以來,中國政府進行了幾次大規模的機構改革,其目的就是要通過政府機構的重組和整合來調整并提高政府機構的能力,機構的能力不僅僅是指政府公職人員的行政管理能力,且更強調政府機構和公職人員的行為約束和激勵機制,這種機制能夠保證政府公務員廉潔自律,真正為人民服務。據近期一份資料表明:按人口比例,中國公務員數量仍是西方國家人口與公務員數量比例的20倍。這一統計引起了爭議,但卻說明,政府機構的能力未得到充分發揮。 因此,重構政府能力必須首先重塑政府機構,實現政府機構的法治化和適度化。 政府機構的法治化要求政府機構依法設置,依行政職能設置,這不僅是政府機構存在的前提,也是有效發揮效能的基礎。因此必須按照組織法與相關的法律,來設置機構,不得隨意增減,保證政府機構的相對穩定性。 政府機構的適度化要求政府機構的設置合乎行政環境的要求,并隨著環境的變遷作用而調整,保障行政機構的適度靈活性。這是行政機構功能有效發揮的重要保證。 做到這一步,提高政府公職人員的素質是基礎,下放政府權力是核心。通過嚴把公務員隊伍的“入口”和暢通的公務員“出口”管理制度,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公務員隊伍,并使之形成合理的結構;通過改革決策體制和公共產品的提供體制,來改善和提高公務員的決策能力和執行能力,從而達到提高政府公職人員行政管理能力的目的。 應下放政府權力使政府擺脫不必要的職責,集中履行核心職能,從而提高政府能力;將政府置于更大的競爭壓力之下,開展公務員任職競爭和公共產品提供的競爭,通過競爭來激發活力,提高效率;逐步實行開放的政府管理方式,鼓勵公眾參與行政管理。參與對于提高政府機構能力有著重要的意義,它能提高政府的信譽度,形成民主寬松的環境,彌合公共品的供應缺口,改善公務服務的提供和質量,從而增強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和有效性。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