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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在征地過程中保持中立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4日 10:40 南方都市報

  社論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日前表示,現在城市建設和工業建設每年征用土地將近20萬公頃,解決征用農民土地引發的矛盾,需要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

  近些年來,政府征用農民土地進行工業化、城鎮化或交通建設,已經造成了很多問
題。有權威數據稱,目前因征地引發的農村群體性事件已占全國農村群體性事件的65%以上。出現征地糾紛,不是因為農民不愿意轉讓其土地,而是因為農民被迫接受在自己看來不合理的轉讓條件。

  在目前的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制度框架下,農村土地不能直接轉讓成為工業和

城市建設用地,這些土地必須先由政府征用。對于任何財產權來說,政府本應是一個中立的權利保障者,但現在政府卻是交易的一方,政府就是征地的主體。同時,征地的補償標準也是由政府來確定的。于是,農民就陷入困境之中:面對政府,它無法有效地行使自己對于本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也沒有能力與政府進行公平的討價還價。而政府又可以從征地中獲得很多收益。

  建設新農村,維護農村穩定,尊重農民權利,必須從保障農民對于土地的權利開始。陳錫文說,征地制度改革影響重大,他預測“改革只能是漸進的”。但改革的起點、方向和原則應當是清楚的。

  首先必須明確一點,農民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者,其作為所有者的權利與私人對自己的財產的權利及國家對于國有資源和財產的權利是一樣完整的、不可侵犯的。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政府在制定涉及這種財產之變更的相關法律、政策時,必須充分考慮農民的權利。

  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必須讓政府成為農民的財產權的中立維護者,而不能讓政府成為與農民進行討價還價的交易方。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政府不應成為征地的主體。2004年初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只有在“公共利益”有需要時,國家方可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并給予補償。“公共利益”顯然是有非常嚴格的法律界定的,一般的工業、商業、道路和城鎮住宅建設用地,基本上不屬于“公共利益”范疇。而目前非常嚴重的問題是,地方政府普遍地無限擴大“公共利益”的范圍,僅僅為了一般工商用途直接征用農民土地,從而讓政府成為土地交易主體,喪失其作為財產權之中立保護者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改變政府在農村集體土地交易中的角色,乃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讓農民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按照自己的愿望進行討價還價,應當是改革的基本方向。農村征地制度改革應當致力于建立一種以農民權利為邏輯起點的土地交易制度:農村集體在征得農民同意之后,可以轉讓集體土地的建設使用權,用于工商業用途,而無須經過政府征地之手。相反,政府的角色是充當財產權的中立維護者。

  考慮到土地對于農民及耕地對于國家生存的重要性,考慮到農民主張和維護自己權利的成本較高,政府自可使其政策略微向農民、向土地傾斜。比如,國家可以規定一個土地最低補償標準。目前政府也公布了農村征地補償標準,但這被當成一個強制的統一標準。其實,它應當被理解為一個最低標準,在此之上,作為一個特定集體的農民完全應該以所有者的身份與交易對手討價還價,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轉讓價格。

  就此而言,2005年10月出臺的《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是一個值得期待的嘗試。依據該規定,農民可以直接轉讓其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建設使用權,這些農地可以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這一規定將從法理上使政府征地的手續在大多數情況下成為多余。當然,要使這一規定真正讓農民受益,尚需要政府自我約束,需要大幅縮小目前過于寬泛的“公共利益”的范圍,縮小政府不得不直接向農民征地的范圍。讓大部分農村土地的建設使用權之轉讓交易,由農民與工商企業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如果政府依然充當農民土地工業化、城鎮化的主體,農民的土地權益就不可能得到切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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