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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難改產業結構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5日 11:21 《財經時報》

  經過兩年醞釀,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終于從“征求意見稿”變成了正式文件。12月21日,新華社受權發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與之配套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也一并面世。

  “規定”給出的原則很明確:“堅持市場調節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國家產業政策的合理引導,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在“規定”及其配套的“目錄”中,“政府引導”體現得很明確!澳夸洝苯o出了三個筐子,貼的標簽分別是“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三大類下裝了1100多個條目。

  三者即將受到的待遇,在“規定”中也有明確區分。從土地、信貸、稅收政策的各個方面,“鼓勵類”都將受到優惠,而“限制類”尤其是“淘汰類”,看起來未來的日子不會好過。

  “對屬于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各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土地管理、

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質檢、消防、海關、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薄皩μ蕴愴椖,禁止投資。各金融機構應停止各種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在淘汰期限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可提高供電價格。對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一律不得進口、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

  作為政府職能部門主導的產業結構調整政策,“規定”中數度出現的“要如何如何”或“不得如何如何”,明確體現了政府意志。

能源資源緊張、環境污染嚴重、產業結構失衡,以政府所掌握的土地、信貸、稅收之手,指出未來產業發展方向,也是職責所在。

  但我們看見的,依舊是有形的行政之手,雖然“規定”強調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但這種作用何以體現?政府又當如何構架一種有效的市場機制,使良好的意圖在機制而非行政命令下實現?我們在“規定”中幾乎找不到答案。

  在有關方面官員解讀這一“規定”時說,對于某些高耗能、高污染的行業,“規定”和“目錄”的指導思想,“主要還是控制產能盲目擴張”。由這一問題衍生的一個問題是:為什么對配置資源原本應發揮“基礎性作用”的市場,在中國,卻往往都是“盲目”的?具體一點說,為什么高耗能、高污染的行業,不但無法被市場淘汰,而且還會存在“盲目擴張”的沖動?

  答案其實很簡單,在中國,高消耗不一定高成本,原因是資源價格被人為壓低,扭曲嚴重;高污染也不意味著高成本,因為在中國污染環境,幾乎零成本,或從未被計入成本。對能源、資源的價格管制,恰恰在之前切斷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在這個新版的“規定”中,我們似乎還能看見管制替代市場的影子。

  以行政手段取代市場的例子,在這之前已經有了很多。比如屢禁不止的地方小煤窯,相關部門的政策,比“不得如何如何”的措辭還要嚴厲得多,甚至已經磨耳生繭,但各地的煤窯還是多如牛毛,甚至許多地方主管部門還“參股”其中,大撈好處。為什么?再強硬的行政之手,也掰不過利益的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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