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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工商時報:起征點免征額 須區別的兩個概念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7日 01:01 中華工商時報

  孫玉棟/文

  近一段時間,個人所得稅問題成為了廣為關注的話題,但一個很重要的基本概念卻被反復的混淆。人們在討論應該是1500元還是1600元、甚至2000元等更多數額時候,很多人用的都是“起征點”這個概念。一些媒體的表述如此,甚至一些學者、官員也是如此。大有約定俗成的感覺。而事實上,這種表述是不正確的。

  在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中,起征點是屬于減免稅范疇的要素之一。其含義是稅法規定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征稅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規定起征點是為了免除收入較少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縮小征稅面,貫徹合理負擔的稅收政策。

  與之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免征額”。它也屬于減免稅范疇的要素之一。其含義是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中免于征稅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征稅。規定免征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低需要。可見,“起征點”與“免征額”是兩個不同含義的概念。

  為了便于理解,現舉例加以說明: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其當月的收入分別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現在我們規定1500元為納稅的起征點,并規定稅率為10%。那么,這3人在不考慮其他因素時的納稅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因為沒有達到起征點而不納稅;

  乙的收入正好達到起征點,應該全額計稅,應納稅額=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經超過起征點,也應該全額計稅,應納稅額=1501×10%=150.1(元)。

  現在其他條件不變,我們規定1500元為免征額,這時,3人的納稅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額之內而不納稅;

  乙的收入正好屬于免征額的部分,也不需要納稅;

  丙的收入比免征額的數額要多,則需要納稅,但應該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額部分的余額部分納稅,應納稅額=(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樣的數額規定為起征點和規定為免征額,對那些收入在規定數額以下的人來說,似乎看不出什么差異,但對應收入超過規定數額的納稅人而言,其影響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兩種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所納的稅額均相差150元之多。

  可能人們會認為,大家能夠理解這一數額的實際意義,至于叫什么并不重要。事實上,這是應該明確而且不能混淆的。在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中,營業稅就是有起征點規定的,如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8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營業額50元等;

個人所得稅則是有免征額規定的,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月免征額(也成為費用扣除標準)為800元。當前廣泛討論的是否應該提高的數額其實就是這個免征額或者稱費用扣除標準。由于個人所得稅涉及了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他們對稅收法律體系了解不甚全面的情況下,使用規范的概念表述,應該更有利于對稅法的領會,進而掌握其稅法的宗旨所在,更好地照章納稅。因此我們還是采用對這一數額表述的規范概念,不要再用起征點這種不準確的表述,以免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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