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提升人的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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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5日 16:52 21世紀經濟報道 | |||||||||
何順文 現行的中國《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當時內地剛剛確立“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公司法律理論積淀不足,公司基本制度實踐亦多為空白,社會各界對于公司價值認識尚處于啟蒙階段。因此,整個立法過程基本就是照搬國外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典,有所修改和創新之處,也集中在國有公司特殊規則和保護規范,公司法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一個墨守外
公司法雖則基本理念缺失和具體制度設計也不夠細致,但畢竟是公司的設立和運行的基本行為規范,因而保持了很強的穩定性,在此次較大規模修正前,只在前年對一兩個具體條款進行了修改,但是因為經濟發展迅速,各方利益相關者權益意識覺醒,公司法在很多方面已經不適應調整社會關系的實際需要。此次公司法修正雖然一直被各界寄予厚望,惟實際修改幅度并不很大,仍以局部改進為主。且在具體制度突破的同時,欠缺對于基本原則的貫徹,埋下內部體系緊張和沖突的隱患。 此次公司法修正的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大幅度下調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還放寬了對于出資形式的規定,適應了新經濟條件下公司資源“虛擬化”的制度需要。 如果考慮通脹、居民收入提高和財富積累的增長,以及分期出資的新規定,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降為原規定的兩成左右,股份公司也僅在三成左右,減少幅度無疑是巨大的,大大降低了內地設立公司的門檻。注冊資本制度的自由化預計將帶來中小規模公司的大量增長,而有別于一般企業管治的通用原則與規范,中小公司因股東不多、彼此了解,且多參與經營管理,因此強調經營效率。加上資源有限,難以負擔繁復的管治制度設計,所以公司管治架構簡單,如何平衡效率和制衡成為一大問題。 是次修法正允許單個自然人或法人投資設立一人公司,突破了“法人社團”理念,應該說是觀念上的一大進步,因為長期以來形成了一種怪異思維——愈是虛無縹緲的主體愈神圣,愈是具體的個體愈被歧視。在公司股東上,自然人被重重束縛、嚴格限制。 此次修正雖然賦予了一般法人和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的資格,但是事實上將設立一人公司的資本投入和制度負擔,提高到了一個遠遠高于設立一般公司的程度,減少了一人公司簡便和效率的制度價值。 這也是此次公司法修正造成內部沖突的具體體現,根源在背后理念和精神的缺失,導致了向僵化的資本制度標志企業信用的老思路的回歸。 近年公司管治學術研究的一大成果,就是發現在東亞等非歐美式經濟模式下,公司管治的主要問題是公司大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通過各種形式壓榨小股東的行為。中國則體現為國有股東在上市公司等大型公司中占有支配地位,與一般公眾股東等中小股東的權利不平等。同時在私有資本為主的中小公司里,股東因利益沖突難以合法有效解決,造成公司經營癱瘓,各方利益受損。 針對這些問題,此次公司法修正健全了對于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包括確立:有限責任股東的會計賬簿查閱權、股份公司選舉董、監事可采用累積投票制、股東衍生訴訟制度,以及股東退出機制等。但是,和公司資本制度和主體制度主要涉及行政性的工商注冊制度不同,股東權利的行使和保障更多依賴司法制度的保障。如缺乏公正司法的制度基礎,這些股東保護制度將成為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律,股東權益仍難以維護。而目前的司法水準對于負擔這一責任仍有不小的差距。 從社會法治化進程而言,此次公司法修正與已經完成的個人所得稅法、證券法的修正,以及正在起草、即將出臺的物權法等,標志著一系列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完善,但是在大方向基本正確的前提下,社會整體發展階段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律文本滯后、文本與實踐脫節的難以避免。當然,公司法等法律制度,就是在這一反復的自我否定和擴展中不斷試錯、成長。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