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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躍強:我們的農民弟兄是深明大義勇于犧牲的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5日 16:32 21世紀經濟報道

  與王東京先生商榷

  10月17日貴報第31版發表了一篇題為《關鍵是落實農民對土地的產權》的文章,作者王東京先生在論及農民的耕地被不公平征用時表示:“農民本來就不具有對耕地的產權。”我與王先生的觀點不一致,我認為農民對耕地有產權。

  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1949年建國以來,國家始終堅持該法條,數次修憲都沒有改變。由于農村集體是由個體農民組成的,因此農民對耕地有間接所有權。只有當出于公益目的而被國家征用時,耕地的所有權才不屬于農村集體和農民。因此,農民對耕地享有經營權和收益權。這兩項權利也進一步被農民對耕地30年不變的承包政策所加強。

  由于中國耕地少、人口多,國家的一系列法律、法規都不允許耕地被非公益目的征用而被挪作他用。同理,除非公益目的,地方政府是沒有權力大包大攬轉讓耕地的;承包耕地的農民也是被限制轉讓土地的。因此,農民對耕地有間接所有權、完全的經營權和收益權,在沒有政府因公益目的征用下,農民自己沒有轉讓所有權的權利(但在受限情況下可以轉讓經營權和收益權,比如轉包)。

  顯然,農民對耕地的法律權利是明確的。政府和其它組織非因公益目的和非經法定程序是不能自定價格要求農民出讓耕地的。如果是這樣,農民一樣有“磨坊主權利”。

  目前,耕地在被征用過程中出現的土地價值被低估、農民補償不到位的問題,主要由以下原因導致:經濟發展產生的對土地用途調整的合理要求;部分地方政府與其它組織在這一過程中模糊法律關系,強購耕地、謀取不法利益。對于前者,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合法轉讓途徑完全能夠合理解決,即使碰到多種難題,也斷不至于導致被征地農民因地方政府沒有足額補償而鳴不平。解放戰爭時期,無數農民將家里僅有的一點家產支援解放軍卻無怨無悔,說明,我們的農民弟兄是深明大義、勇于犧牲的。導致農民對一些征地不滿的原因主要是,某些地方政府或企業變相侵占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并非出于公益目的,這是黨和國家政府嚴禁的。

  讀者 顧躍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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