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司法權到衡法權:為法院法官量體裁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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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4日 01:50 第一財經日報 | |||||||||
高志凱 隨著我國進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強對外開放,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依法立國、依法治國的必要性日趨明顯,法院和法官的作用也在不斷加強。在中國和法治發達國家之間,雖然“法院”、“法官”等稱謂的定義基本相同,但是“司法權”的定義和解釋卻差異很大,幾乎無法相提并論。
司法權定義模糊 在法治發達國家,“司法權”(Judiciary Power)的定義十分明確,地位十分重要,特指法院和法官根據法律對有關爭端進行審判的權力以及其他相關的權力。 我國清末民初翻譯西方國家法律文獻時,“司法權”的定義仿照原文,專指法院和法官的審判權,并同“行政權”和“立法權”相提并論。即便如此,由于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里,并沒有自成一體的法院和法官體制,政府官員往往身兼數職,統攬行政和司法大權,因此“司法權”這個舶來貨在我國并沒有確切的對應物,在我國法制理論與實踐中,仍然是一個飄忽不定的概念。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變,新興稱謂不斷涌現,許多傳統稱謂的定義、解釋、認知程度和使用方法也在發生變化。“司法權”就是一個典型例子。伴隨著新中國從一窮二白的新政權到舉世矚目、舉足輕重的大國的發展過程,我國司法工作的重點和“司法”的定義和解釋也在不斷變化。 關于“司法權”,我國有廣義說、中義說和狹義說之分。廣義司法權包括審判、檢察、偵查、監獄、律師、公證、仲裁等權力,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中義司法權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行使的司法權,俗稱“公檢法一條龍”。即使拿目前被普遍接受的狹義司法權來說,司法機關也包括法院和檢察院,司法權也包括法院的審判權和檢察院的檢察權,目前通用的字典解釋是“司法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照法律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察、審判”。而在國際上,法院和法官的審判權和檢察機關的檢察權有本質的區別,把它們統稱為“司法權”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和誤會。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司法權”的定義或含糊不清,或模棱兩可,準確含義難以確定,這給我國法制工作和法制改革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混亂和不便。 無獨有偶,在我國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還有很多稱謂和習慣用法使得“司法”和“司法權”的定義更加模糊不清,甚至自相矛盾。例如,我國的司法部并不擁有“司法權”,也不算是“司法機關”;《中國司法》不是司法部的雜志,而是法院的雜志;司法部負責舉行的“國家司法考試”不是司法部的錄用考試,而是適用于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證券法》的最新修訂還要給證監會增加“準司法權”等等,不一而足。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權”中的“司”字包含著濃重的“執行、主持、操作、經營”等主動含義,例如“司機、司爐、司令、司號”等等,這其實跟法院和法官的“無訴不升堂”的被動特征格格不入。另外,世界上很多國家的法院徽章都標有一把天平秤,有些法院徽章標有一位雙目蒙布的女子手持天平,象征著法院和法官的公平正義。國際法庭的徽章就是這樣。 用衡法權特指審判權 有鑒于目前“司法”和“司法權”定義和解釋上的混亂,考慮到法制工作與日俱增的重要性,筆者認為有必要與時俱進,化繁為簡,去雜從清,重新確定我國法制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定義和概念。因此,有必要為法院和法官及其審判權專門創造一個新名詞,以擺脫目前模糊不清的定義所帶來的諸多不便。 筆者謹建議在中文里創造“衡法權”這個新名詞,用以特指法院和法官的審判權和其他相應的權力,同西方發達國家的“Judiciary Power”相對應。“衡”取意于“衡量”;“法”指法律;“衡法”特指法院和法官用法律為衡量的準繩,通過法定程序和手段,審理厘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權益,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衡法權”特指法院和法官特有的衡法權和其他相應的權力。“衡法”象征著法院和法官的公平正義,而“審”和“判”則是衡法的手段。同“司法”中的“司”字相比,“衡法”中的“衡”字能夠更加準確地表述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職責和工作特征。與此相關的詞匯還可以包括“衡法人員”(指法官、法官助理和法院的其他有關人員);“衡法系統”(指法院系統);“衡法改革”(指法院和法官系統的改革);《中國衡法》雜志,《中國衡法報》等等。 目前我國“司法權”還包括檢察院的“檢察權”,筆者謹建議將“檢察權”予以單獨表述,不再籠統地將其包括在“司法權”之中。據此,像“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句話,就可以調整為“推進衡法和檢察改革,從制度上保證衡法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衡法權和檢察權”。再例如“提高司法效率,保證公正司法”這句話,就可以調整為“提高衡法效率和檢察效率,保證公正衡法和公正檢察”。依此類推,不一而足。 讓司法恢復本來意義 在引進“衡法”這個新名詞之后,既然“衡法”和“檢察”這兩個概念已經同“司法”這個稱謂相脫離,而“司法部”這樣的概念已經得到廣泛使用和普遍接受,筆者謹建議,今后可以繼續保留“司法”這一稱謂,但是把“司法”這一稱謂同“司法部”中的“司法”概念等同起來,專門用于“司法部”及其相關的概念。這樣一來,《中國司法》將成為司法部的報刊;“司法機關”將指司法部及其相關部門;“司法人員”將指司法部及其相關人員;“國家司法考試”可以調整為“國家法律考試”;諸如此類,不一而足。“司法”概念的這一調整,也可以為日后司法部的功能調整預留空間。 另外,公安、武警、海關、稅務、邊防等機關可以統稱為“執法機關”(law-enorcemntagencies)。 這樣,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即“立法機關”)之下,就有“衡法機關”(即法院)和“檢察機關”(即檢察院),在國務院之下,就有“司法機關”(即司法部)和各“執法機關”(包括公安、武警、海關、稅務、邊防等機關)。這種稱謂上的創新和調整,將有利于澄清我國目前法制概念方面的一些不必要的混淆,有利于我國同國際接軌,有利于我國進一步的改革開放與和平發展。(作者為耶魯法學院法學博士,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