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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特發東北追債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15:46 《法人》

  發生在北京的一份生效的民事糾紛判決書,在異地執行的時候,卻因當地法院的介入而使案件的執行一波三折

  文/本刊記者 張馳

  深圳特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特發)的董事長胡戈,近一年來不斷奔波于深圳與
吉林之間。原因是他所領導的深特發與吉林國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國聯)的債務糾紛,經歷了5年的時間仍然懸而未決。這起涉案金額高達7000多萬元的案件,卻因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交叉執行通知”被一拖再拖,這“拖”字戰術給深特發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這件事情牽扯了我們公司很大一部分精力,我們現在惟一的要求就是吉林有關方面能盡早地把障礙消除,幫我們把執行款拿回來。”在接受《法人》的采訪時,深特發的副總經理張建民特別地用了一個“幫”字。

  “當企業用這個字眼的時候,已經是身心疲憊、無可奈何了。”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能理解企業此時的心情。

  一波三折的案件執行

  2000年,深圳經濟特區發展財務公司與吉林國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債務糾紛對簿公堂,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要求吉林國聯償還深圳經濟特區發展財務公司本金2450萬元及其5000萬元利息。

  2000年底,深圳經濟特區發展財務公司根據生效判決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后,將案件委托給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2003年6月30日,深圳經濟特區發展財務公司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深特發集團。

  深特發的法律顧問、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惠忠進一步給《法人》介紹了當時的情況。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查封了吉林國聯持有的吉林國聯農業生物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0%的股權和吉林國聯所有的長春國聯花卉養殖基地面積為55703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位于長春市南關區幸福鄉黑嘴村高速公路南口東側,市場保守估價約3億元人幣。

  “2005年1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深特發集團交納了10萬元評估費,正式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張建民回憶。

  然而,正當深特發集團以為積案解決有望的時候,事態發展突然急轉直下。

  《法人》了解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突然將這一案件異地交叉到距離長春市300公里的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并于2005年2月19日元宵節剛過就把案卷拿走了,此后,案件執行再無消息。這一說法,《法人》在白城市中院得到了證實。

  突生變數

  在調查中,《法人》發現,2005年3月30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將“吉林國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長春市南關區幸福鄉黑嘴子村高速公路南口東側花卉養殖基地所使用的土地557032平方米予以解除查封。”并通知長春市國土資源局協助解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4月6日又作出民事裁定書,將該土地變賣給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價格由雙方協議確定。并裁定變賣所得價款用于償還深特發集團債務。同時向長春市國土資源局發出“協助執行將該土地過戶給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的通知書。4天后即4月10日,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

  “那段時間發生的事情,我們根本就不知情。”深特發副總張建民顯得很委屈。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裁定書并沒有送達給深特發。”深特發的法律顧問陳惠忠律師對張建民的說法予以補充,“而法定格式的民事裁定書中,必須明確顯示‘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我們至今沒有收到任何有關此事的民事裁定書,因此,該土地的解封、變賣都是在一方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這顯然是違法的。”

  對此說法,《法人》在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得到回應。

  陳惠忠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得知曾經被查封的土地被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解封并變賣的。陳惠忠在辦案的過程中了解到與吉林國聯公司有債務糾紛的不止深特發一家,香港的萬進公司也因為與國聯的債務糾紛,而把國聯告上了法院。巧合的是,他們委托法院查封的土地與深特發要求查封的是同一塊土地,查封人也是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只不過萬進公司是第二查封人。2005年6月,香港萬進公司的代理律師去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主張相關的權利時,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告知,被查封的土地已經被解封。更為巧合的是萬進的代理律師與陳惠忠律師原來是同事,當他詢問陳惠忠是否知道深特發時,陳惠忠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此案被發現以后我們隨即就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對其解封并變賣土地一事提出了我們的觀點。”陳惠忠說,“直到現在,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個字的答復都沒有。”

  關于這一說法,《法人》在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沒有得到證實。

  “2005年6月9日,深特發集團才得知吉林國聯將被查封的土地變賣給了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陳惠忠顯然對吉林國聯的情況十分熟悉,“我們了解到,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名義上是吉林國聯的關聯企業,吉林國聯占山川置地10%的股份,而山川置地90%的股份是一家以兩個自然人注冊的私人公司持有。”

  “這樁交易是以土地為道具來逃避債務責任。”熟知此事的北京金必德經濟管理研究院院長、企業管理專家沈青對此評價道,“要害是使巨額資產由吉林國聯這樣的國有全資企業,向吉林國聯名義上的關聯企業,而實際上是私人控股的公司轉移。”

  謎團待解

  案子放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好幾年,突然又被交給了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這其中的原因可能只有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才知道。對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案件監督處的劉連功、張敏兩位處長做出了解釋,早在2003年9月5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曾向長春市中級法院下達執行案件督辦函(2003吉執他字49號),省高院明確要求長春中院加大執行力度,盡快執結此案,并將執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匯報。

  劉連功說,“后期(2005年初)考慮到這個案件執行時間過長,省院依據相關規定,將這個案件交叉到白城中院執行。”為此,張敏特意拿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0】9號),其中第13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對所屬下級法院辦理的受托執行案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監督執行,必要時可以采取制定執行、共同執行和提級執行以及統一集中清理的辦法執行。” 劉連功反復強調,之所以作出由長春中院執行改為由白城中院執行的決定,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長春中院執行時間過久仍沒有結果。

  “此案的交叉執行不符合我們國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也不符合交叉執行這項制度設立的目的。”北京大學的潘劍峰教授對此案涉及的交叉執行談了自己的看法。

  他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交叉執行目的主要有兩個,一個就是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就是按照我們執行相關的規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一個是財產所在地,一個是被執行人的所在地。

  “現在看來,財產所在地的長春中院被委托執行的依據是完全合法的。那么為什么要把此案交給白城法院執行,我們百思不得其解。”潘劍峰說。

  潘劍峰表示,要交叉執行實際上就是為了防止地方保護主義,但是在本案中長春中院,雖然拖的時間比較長,但是客觀上還是采取了一些措施,查封了土地,而且準備對查封土地進行拍賣,從程序上看是在依相關的法律文書在做工作。他認為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可能是有他的一些難處,但是總體上來說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違法的地方。

  “吉林高院的交叉執行通知來的也太是時候了。”潘劍峰說。

  楊立新基本上同意潘劍峰的觀點,他認為法院有一個交叉執行的程序,但是交叉執行的原則必須是更有利于債權人實現債權,即在原來的執行法院執行不利或者是碰到執行不了的情況下可以交叉執行。

  “這起案件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情況正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尊重,但吉林省高級法院突然把此案交叉執行到距離長春市300多公里、執行土地也不是該法院管轄之內的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這顯然是毫無道理、沒有理由的,而且在程序上也是非法的。”楊立新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踢皮球的游戲

  讓楊立新迷惑不解的還有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土地的解封、變賣。對此,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有自己的說法。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葛鳳海處長表示,關于土地解除查封,他們也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變通執行,盤活資金。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給《法人》的一份文字材料說明,2005年3月28日,吉林一方地產公司讓其子公司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向白城中院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申請盡快解除查封,以使其盡早盤活土地。考慮到這塊土地很難確定是否仍歸國聯一家所有,為了盡快向農民補償征地費用,同時盡快實現深圳特發債權,避免土地第三方權利人的損失,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才決定“變通處置這塊土地”,即解除長春中院對該土地查封,并裁定該土地使用權由吉林國聯變賣給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所得價款用于償還深圳特發的債務。

  作為被解封、變賣的執行主體,長春市國土資源局也有自己的說法。長春市國土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該處國有土地轉讓是不是應該得到國資部門的審批、是不是應該進行價值評估,這些都是法院在裁定前就應當與國資部門進行溝通的,不管國土局的土地變賣、過戶程序是什么,一旦法院的裁定書下來,“我們就必須無條件地尊重法律的權威。”

  “實際上,法院與國土資源局在玩一種踢皮球的游戲,受害的還是債權人的利益。”熟悉長春當地情況的一名律師對此評價。

  “土地變價實現債權,第一選擇就是拍賣。”楊立新教授對白城中級人民法院和長春市國土資源局的說法提出了異議,“按照我們現在土地的管理規定,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拍賣全部是要掛牌招標的,不是可以暗箱操作的。”

  楊立新認為,合同法要講主要條款,變賣土地這也是一個合同,變賣這樣一個合同第一個條款就是要求標的清楚,第二條就是價位,這塊土地沒有價位,那么這個根本就不合法。國有資產轉讓,第一要評估第二要拍賣,而這些他們都沒有。所以從這三個方面來說,變賣土地的這個行為是完全不合法的。那就可以說這個變賣其實根本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北京大學的錢明星表示,一個地方中級法院能做出這樣的行為,的確是一個不可思議的事情。

  “我現在最想做的就是能盡快把這件事情解決了。”胡戈說,“不知還要等到什么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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