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棒打鴛鴦就是違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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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11:21 紅網 | |||||||||
“單位同事不允許結婚,已經結婚的必須有一人要辭職”,日前,南京新港開發區內一家電子企業出臺了這么一項內部規定。南京不少企業明確禁止夫妻兩人在一家單位或是一個部門工作,原因是夫妻員工不便管理,容易相互影響。對于這樣的規定,勞動監察部門接到投訴也比較犯難,一位執法人員介紹,企業只要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權制定內部規章制度,而且和這樣的員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不違反勞動法規,勞動部門也無權進行干涉。(10月27日《南京晨報》)
企業作出這樣的規定,本屬荒唐,而更加荒唐的,則是這些勞動執法人員的說法。 首先,我們先看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對于企業來說,不管勞動者已婚未婚,不管他與誰締結婚約,不管他的配偶是不是本企業的員工,只要能夠勝任企業工作,他與其他勞動者在就業方面的地位和權利就是平等的。如果對于夫妻與非夫妻實行差別對待,就是侵犯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者在沒有違反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僅僅因為與同事結婚就解除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在現實中,沒有過錯的勞動者并不同意僅僅因為與同事結了婚或者僅僅因為自己的配偶在同一企業,就被解雇。《勞動法》第十七條還規定,勞動合同的簽定與變更,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其次,我們再看看《婚姻法》。《婚姻法》開明宗義:“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這個規定是針對一切人,一切組織的。就是說,在中國《婚姻法》管轄的范圍之內,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企業,不管是外資還是內資,只要在中國國土開業,就受中國法律管轄,就得遵守這樣的規定。禁止同事結婚,否則解除合同,就是對于勞動者婚姻自由的粗暴干涉。之所以說是粗暴干涉,是因為在目前就業形勢嚴峻,勞動者就業壓力很大,找到合適的就業崗位并不容易這樣的條件下,以解除勞動合同,砸碎員工飯碗這樣的方式對待職工的婚姻問題,其對勞動者婚姻狀況的干涉和影響,極為巨大。 第三,我們再從法律的原則來看看這種規定的違法性。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關系,其實也是一種民事關系。那么,這種民事關系從根本原則上是受《民法通則》調整的。《民法通則》中規定,“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這個原則就是通常所說的“公序良俗”原則。按照這個原則,民事行為要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良好秩序。企業作為民事行為主體,不能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等等手段謀取經濟利益。在我們社會,婚姻自由自主,夫妻和諧幸福,家庭穩定健康,是社會公認的美德。企業禁止同事結婚,否則解除合同的做法,產生的后果往往是破壞了正常的婚姻關系,棒打鴛鴦,拆散家庭,十分缺德。在法律中,法律的原則是具體法律規則的依據,具有高于具體規則效力的法律效力,不能說原則是籠統的規定就不具效力,違反法律原則同樣是違法。 由以上分析完全可以看出,南京企業的做法(其實全國其他地方多有發生),違法無疑,勞動監察部門的說法毫無根據。也許正是勞動部門的這種錯誤認識,導致了各地企業有恃無恐,制定種種反法律反人性反公公德的內部規定的做法。 當然,勞動監察部門的苦衷可能也有一定的道理,就是作為勞動監察執法者,他們只看具體的細化的條文規定,對于缺少操作性的原則問題無法處理。這倒確實提醒人們,針對目前勞動者在就業中遇到大量針對婚姻問題的侵權事實,在醞釀修改的《勞動法》中,應該對于企業因婚姻狀況而干涉就業權的做法,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使勞動監察部門在處理相關問題時有更加可操作性的依據。 (稿源:紅網) (作者:梁發芾)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