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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濟貧的表白圖個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10:08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龍巨瀾 方大豐

  以“受賄濟貧”為由頭,湖南臨湘市副市長余斌受賄案引起的爭議剛剛煙消云散。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10月15日二審開庭的湖南新田縣教育局局長文建茂受賄10.93萬元一案中,被告人鄭重其事地向法庭提出了“受賄濟貧”的情節,似有翻版余斌設法沖抵腐敗“呆賬”的企圖。(見10月24日《法制周報》)

  不過,與媒體報道余斌自述“襟懷坦白”不同的是,文建茂一露頭就被鎖定為“貧困縣冒出個‘闊局長’”。其“拉長臉”為自己辯護“我用收來的錢財進行了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這些錢應該從我的受賄款中扣減”等言論,則通過媒體的傳神描述而淪為笑柄。究其原因,或許是文建茂的自辯落入余斌窠臼的痕跡過于明顯,以至于記者、讀者產生“審美疲勞”而一笑了之。

  然而,有人一而再、再而三地以“受賄濟貧”為規避獲罪的盾牌,其自辯的“靈感”大有剖開一看的價值。

  據報道,有法律界人士主張:行為人收受賄賂,未從中直接得到好處,將受賄款用于公務活動并查有實據的,可以不作受賄數額認定。而事實上,余斌一案“判三緩五”的結果,無疑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這一觀點。余斌案二審判決主審法官稱:“法院認定余斌受賄9.5萬元、用于公務開支和扶貧7.9萬元,假如能沖抵,余斌受賄還有1.6萬元,也達到了實刑標準,應該說法院對余斌的判決是寬容的。”

  由此看來,文建茂祭出“受賄濟貧”的“法寶”是有來由的。其自辯“受賄濟貧”,貪圖的其實是在量刑時能夠獲得尺度的放松。

  事實上,經新華社及其它媒體記者調查,余、文所謂用于“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的款項頗有些莫明其妙,其中有的是以欠款形式被記于個人名下,有的是以單位名義捐的款。即便算是余、文平日有扶貧幫困的積德行善之舉,也不足以使他們的貪污行為得到寬容。否則,以“濟貧”而受賄、以“社會贊助”而受賄、以“公務活動”而受賄,便可能成為某些人打法律擦邊球的托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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