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高個稅起征點無害于培養納稅意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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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4日 19:11 金羊網-羊城晚報 | |||||||||
楊衛華 據媒體報道,經過立法聽證以后,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二審”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擬將工薪收入的減除費用標準由原設想的1500元調整為1600元。這一標準的調整反映了我國發達地區費用開支的客觀現實,合民意,得民心。
我國地域廣大,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實際費用開支懸殊很大,以發達地區的費用開支為標準,既有利于鼓勵人才向欠發達地區流動,又照顧了發達地區居民的利益,有利于培養人們的納稅意識。 此前有人提出,1500元減除費用標準高了,應該下調,這樣可以擴大繳稅的人群范圍,有利于普及公民的納稅意識。筆者認為,這個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調低個稅減除費用標準,把原來不用交稅的人納入征稅的范圍,擴大征稅面,表面看,大家都交稅,有利于普及人們的納稅意識。其實不然。盡管這樣做,確實能促使更多人關心稅收,了解稅法。但關注稅收、熟悉稅法的人不等于有納稅意識,更不能說納稅意識強。關注稅收與培養納稅意識并不是一回事,在現實中有的人關注稅收可能是為了逃避納稅。 從歷史來看,并不是降低減除費用標準,讓更多的人交稅,就可以普及人們的納稅意識,相反,卻導致廣大勞動者對征稅的憎恨,激化了納稅人與政府的矛盾。 若在現實生活中,降低費用扣除標準,使納稅人的生活費用得不到全部扣除,一部分費用被當作所得征稅。這樣,把不應交稅的人列入了征稅的范圍,擴大了征稅面,這實際上等于征收了“過頭稅”。這既不符合對所得征稅的原則,也影響了低收入者的生活。換句話說,讓低收入者把吃飯的錢拿出來繳稅,這能培養他們的納稅意識嗎?這只會導致低收入群體對政府征稅產生抵觸情緒和逆反心理,并不利于普及納稅意識。 只有確定合理的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使費用扣除接近現實的費用支出,才能正確地計算應稅所得,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有效培養人們的納稅意識。 (作者為中國稅務學會理事、中山大學稅收與理財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