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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是公民權利的穩(wěn)定器和失控權力的抑制器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4日 10:08 紅網(wǎng)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物權法草案曾向社會全文公布征求意見,記者了解到,草案第四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民意,作出大修改。 (見《海峽都市報》10月23日)

  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權法草案,自7月10日至8月20
日向社會全文公布征求意見,人民群眾通過網(wǎng)絡、信件提出11543件意見。可以說,公眾對物權法草案的關注始終沒有間斷過,并且常常是輿論的焦點。那么草案第四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民意,作出大修改,自然在情理之中,這種民意與法律之間的互動關系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公眾對

物權法草案的關注,是公眾對自身所擁有的權利以及不斷發(fā)現(xiàn)和擴展自己權利的強烈追求的表現(xiàn)。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我們已經(jīng)耳熟能詳,不過就我國現(xiàn)階段來說,法律信仰的確立讓每個公眾都做到是困難的,但是立法者和審判者對法律的信仰卻必須確立,否則法律信仰的確立就是空話。物權法草案充分吸收民意,在筆者看來,就是立法者法律信仰確立的表現(xiàn),這會進一步推動公眾樹立法律信仰。

  吸收民意的法律是理性的法律。只有合乎理性的法律,才能結成合乎理性的社會,國家制定的一切法律,都應當符合理性的要求,理性是人民和國家的最高法官,是引導我們走向幸福的唯一指導者。也只有合乎理性的法律,才能確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至高無上的權威,在全社會營造一種信仰法律、忠于法律和捍衛(wèi)法律的氛圍,才能讓人人都以服從法律為美德,都確信維護法律的權威就是維護我們自己的尊嚴。

  物權法草案充分吸收了民意,是認真對待權利和權力關系的表現(xiàn)。法治是權力與權利之治,實施法治必須認真對待權力和權利。其實質在于,任何公共權力都要受到嚴格制約和監(jiān)督,要防止權力的失控、濫用和變異,任何個人或私人權利能夠得到有效保護。制約公共權力和保障私人權利是法治之根本,其意義猶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孟德斯鳩將法治歸結為法律之下的自由和權力,法的精神就是限制權力和保護自由及人權。沒有良法和法治,自由將不復存在,權力亦會為所欲為。筆者以為,物權法草案充分吸收民意,是良法之治的前提,給我們提供了保護個人權利得到切實保護的途徑。

  法律對于權利來說是一種穩(wěn)定器,而對于失控的權力則是一種抑制器。如果每個時代都有主題詞彰顯其時代精神和發(fā)展思想的話,那么法治時代的主題詞就是:追求理性,崇尚法律,維護正義,保障權利和尊重程序。期待物權法成為彰顯時代主題詞的良法,成為權利的穩(wěn)定器和失控權力的抑制器。

  (稿源:紅網(wǎng))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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