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緣何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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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4日 09:43 中國經濟周刊 | |||||||||
談權力是人人熱衷的事情,談責任恐怕回應者就要稀疏很多。這是人的本性,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還有其經濟、政治、人文等更深層次的原因。 ★文/崔生祥 2005年,中國各界要求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的呼聲不斷。其動因要追溯到頻頻發生的
古人云: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企業家冒著巨大的風險投資并且辛苦經營絕不是為了爭做現代社會的活雷鋒,他們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盈利。早在上個世紀50—60年代,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米爾頓·弗里德曼就對企業責任進行了頗具代表性的描述:企業的責任就是使利潤最大化。 雖然弗氏理論在上世紀70年代的西方國家已經失去了其統治地位,但就目前來說,中國的很多企業家仍然將其奉為企業經營的行動指南,甚至認為社會責任是企業的咒語,他們把企業營利與企業社會責任對立起來,逐利的心態使二者之間形成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 另一個讓企業產生抗拒心理原因是“新貿易壁壘說”。一些輿論評價企業社會責任及其認證標準是發達國家繼反傾銷、綠色壁壘之后,針對發展中國家發起的新型貿易壁壘。一些專家也警告說,SA8000是社會良知對資本權力進行的一種制約,但極易成為限制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工具。 耐克、沃爾瑪、家樂福、麥當勞等跨國公司為了避免品牌形象受影響,紛紛要求其產品配套企業、合作企業遵守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并且這些跨國公司、零售集團已經開始在深圳、東莞、莆田等地設立勞工監督部門。處于全球供應鏈中的中國外向型企業首先遭遇了跨國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發難”,越來越多的企業深有體會:以前不降低成本,可能失去訂單;而現在以犧牲社會責任去過度降低成本,同樣也可能失去訂單。 企業經營者和管理人員無視員工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一味地壓低勞動力價格,延長勞動時間,降低勞動力成本,職工的權益受到不應有的傷害和影響,這主要是由于我國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勞動力嚴重地供大于求,支撐我國工業主體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對勞動力資源素質要求又比較低,這就形成了我國在經濟發展中的“強資本”和“弱勞動”現象,企業可以用低廉的價格、惡劣的條件招收到工人,而工人很難提出自己的民主訴求,更不用說什么保障了。 200多年的企業管理史告訴我們,隨著對“人”的認識,從“經濟人”、“社會人”、“復合人”到“自我價值實現人”的不斷深化,企業管理經歷了經驗管理、科學管理、行為管理,已發展到文化管理階段,要求“以人為本”管理成為潮流。企業社會責任正是這一潮流的體現,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和制度無疑是我國企業健康發展的方向。 除了企業自身的原因,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政府管理部門也難推其咎。很多地方政府對企業守法行為和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沒有要求或監督力度不夠。政府官員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利害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沒了解,更談不上清醒的認識,他們片面注重企業的利潤和稅收,并以此作為衡量當地經濟發展和政績的標準。筆者認為,為了鼓勵企業自覺當好人,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政府在評價企業時,不能單純看利潤、規模,還應推出一系列優惠措施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提供各種財產利益與非財產利益,鼓勵企業自愿、全面踐行社會責任。 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是企業社會責任無從落實的又一缺口。企業員工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維權意識太差,維權的成本也太高,出于無奈,他們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認倒霉。據深圳市有關部門反映,前來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的外來工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識,不了解法律程序,缺乏證據,致使許多案件難以立案。 實際上,企業社會守則的許多規定,在我國《勞動法》、《生產安全法》和《社會保障法》中已有規定,甚至于高于它們。為體現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在《公司法》中應當旗幟鮮明地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法》除了將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寫入總則中的立法宗旨,明確要求企業“關心與維護企業股東之外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還應當在分則中設計一套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可行的制度安排。 (作者系中國勞動關系學院經濟管理系教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