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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女膜還不如豬蹄子值錢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0日 10:54 紅網

  處女膜與豬蹄子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樣東西,拿它們相提并論未免有些荒唐,可在某個特定的語境下,兩者之間畢竟還有可比性,你信不信?

  這里先打了個比方:你養的豬被歹人砍了一只豬蹄子,那你有權提出賠償。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77條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而如果小女孩被人強奸,處女膜受損,受害人在提起刑事訴訟之后,能不能附帶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廣西南寧三塘鎮那垌小學教師梁宏賢涉嫌強奸、猥褻14名小學生一案就遇到這樣的問題(見10月19日《南方都市報》)。

  按照現行的法律,

處女膜受損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因為處女膜不是“物質”,不能按《刑事訴訟法》第77條1款規定處理,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2款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處女膜既非“物質”,又非“精神”,所以法院不予受理。非獨南寧,就在前不久,吉林龍井市也有一小女孩子遭此慘境,要求修復處女膜而難得法官。

  不管處女膜是不是“物質”,它的價值不如豬蹄子,是難以讓人接受的,這難道能算作以人為本?

  處女膜不如豬蹄子,再次彰顯了我國法律對待精神賠償重視不夠的巨大漏洞。對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不予受理的規定,我國司法界曾有這樣幾種主張:一是精神損害賠償的作用是撫慰作用,犯罪分子已經受到刑事處罰了,就是對受害人來最好的撫慰,不需要別的精神損害賠償;二是我國目前經濟不夠發達,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無經濟賠償能力。法院即使判了,也等于是“法律白條”,不如放棄該項權利;三是受害人訴訟成本比獨立民事訴訟低;四是按照不告不理原則,一部分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放棄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就可獲得精神傷害賠償。

  不難看出,這些主張,其實都不是從人的權利高于一切的角度出發,而是從操作實務的層面說事,是法律惰性的表現。其實,人之所以成為人,其物質性與精神性缺一不可,受害人在人身權受到侵害時,其精神也一定受到的損害,對強奸、奸淫幼女、毀人容貌等犯罪行為的受害者來說,其所受的精神損害甚至更甚于人身的損害。罪犯得到法律的懲處,也不能完全撫平受害者的心靈傷口。因此,承認人身權、物權,不承認精神損失,是不公平的,有違法治精神的。

  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已成為世界性的立法趨勢。法國刑訴法即對此作出了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包括作為起訴對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質的、肉體的、精神的全部損失”,而在美國,因傷害身體并直接引起精神痛苦就足以構成賠償的理由,被害人除傷情部分可以得到賠償外,還可以再行請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在美國,顧客在快餐店被熱咖啡燙傷嘴唇,索賠60萬美元,仍得到法院的支持,相信這不道僅僅是“物質”受損的“價格”。但愿廣西南寧20萬人民幣的處女膜訴訟案能開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新紀元,使到我們的法律體系進一步實現人本主義的目標。

  (稿源:紅網)

  (作者:練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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